共同所有 \ 總有 合有(公同共有) 共有(分別共有) (謝在全 上冊 共有 pp.348~444)
A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之 應有部分 = 抽象、分數上量的劃分,故非侷限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共有人得自由處分之,無須他共有人同意 (ex 例如 讓與 設定負擔)
分別共有 之 使用收益 = 共有人全部、所得利益按比例分配、共有物利益歸屬 ≠ 共有物管理
共有權遭侵奪 = 無權占有返還請求、侵權行為損賠、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擇一而為主張
他共有人買賣預先拋棄優先承買權,是允許的
分別共有物之處分 = 全體同意;但負擔行為則不需要
土 34-1 = 共有物處分多數決
少數人權益如何?他共有人優先承購、分割請求
共有物之管理行為 = 保存、保全價值、改良、利用;對此不同意者: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820II) + 損賠 (820IV);情勢變更管理難以繼續,聲請法院已裁定變更管理 (820III);真的都不行,請求分割、各自所有 (823)
物權效力公示方法之變型 = #349
分管契約 = 共有人約定分別占有共有物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全體同意、諾成契約、非要式、甚亦可默示
分管契約對受讓人具有效力 (826-1I II)
共有之外部關係 = 821
分割 '請求權' = 形成權 823I \ 分割裁判 = 形成之訴
823I但 = 不能請求分割
分割方法 = 824 (每項都要讀熟!)
分割效力 = 824-1、825 (每項都要讀熟!)
B 公同共有
公同關係 = 二人以上因共同目的而結合、依習慣、依法律規定所成立之物權關係;多人、多個公同共有物、基於人的目的結合、各共有人不得處分其潛在的應有部分*、亦不得請求分割!
* 最高法院 37 上 6419 判例 認為: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通說認:實際上 '看起來有' 比例 (如 應繼分、合夥股份、祭祀公業之房分 等),故稱之為 '潛在的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之效力 = 827、828、829、土34-1準用
公同關係的消滅 = 830I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 830II (準用分別共有)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亦為形成判決)
C 準共有
數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稱之
分別準用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831)
債權也是財產權、也可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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