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專題 
在構成要件錯誤中,最常出現的兩種錯誤類型即為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所以以下就為各位介紹這兩種錯誤其法律效果到底為何。

一、 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白話來說就是指眼殘的意思。也就是行為人誤認行為客體的意思,其法律效果會區分成等價與不等價客體錯誤來處理。

1、 等價客體錯誤:
所謂等價客體錯誤,意思是指在同等法益位階中的情形誤認行為客體,例如誤 A 為 B 而殺之。其處理方式,即為不阻卻故意。原因在於既然是在同等法益位階中產生誤認,那麼代表行為人還是有正確認識到其侵害的法益為何,無論如何行為人都有認識到自己殺的是一個人,自己的行為是在侵害生命法益,'人別' 的誤認這只是不具法律規範重要性的動機錯誤,因此等價客體錯誤並不阻卻故意。

2、 不等價客體錯誤:
而不等價客體錯誤的意思即係在不同法益位階的情形對行為客體產生誤認,例如誤以 人 為 豬 而殺之。其處理方式,通說認為會阻卻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因阻卻故意而不成立故意既遂犯,進而另外討論是否成立故意未遂犯及過失犯。

二、打擊錯誤
打擊錯誤白話來講就是指手殘的意思。也就是行為人本來是欲攻擊某目標客體,卻因犯罪實行上的失誤(例如要開槍時因手抖而打偏)而侵害到失誤客體。

1、而至於打擊錯誤的處理方式,通說認為應阻卻故意。對於目標客體討論故意未遂犯,而對於失誤客體則是去檢討過失犯。

2、不過黃榮堅教授認為對於打擊錯誤應論以單一的故意犯罪既遂。此係基於行為人主觀總量耗盡原則,行為人之主觀狀態上,並無二人同時受害之預見或預見可能性,則不應使行為人負對於二人受害的責任,因此在已經依據重罪論罪的前提下,事實上已經沒有剩餘之主觀不法足以該當第二個論罪所需之故意或過失要件,因此結論是對於打擊錯誤應論以單一之故意犯罪既遂。

三、因果歷程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指的是行為人主觀上所想像的犯罪因果歷程與客觀上實際發生的犯罪因果歷程有所出入的情形。而其中在考試上比較具重要性的類型應該要屬結果延後發生的案型。

所謂結果延後發生,顧名思義,指的就是行為人本來預計被害人會在前階段行為中即發生法益侵害的情事,但是客觀上法益侵害的情事卻是發生在後階段行為中的情形。至於要如何面對六眼飛魚,當然就是要拿勇氣來面對他(因為:我們都需要勇氣,來面對流言蜚語) 好啦,大誤,那對於結果延後發生的情形,我們要怎樣面對他呢(怎麼處理)?

一、 實務見解:概括故意說

此說認為後行為的部分不能獨立觀察評價之,而是應該要與前行為合併觀察,進而認為前後行為皆整體地被一個概括的殺人故意所涵括,因此行為人當以故意殺人既遂罪論處。

最高法院66年度台上字第542號判決:上訴人以殺人之意思將其女扼殺後,雖昏迷而未死亡,誤認已死,而棄置於水圳,乃因溺水窒息而告死亡,仍不違背其殺人之本意,應負殺人罪責。

亦即實務見解是將前後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含括在一個前行為故意底下。其認定後行為僅係殺人行為之部分動作,則行為人於進行該行為時,本即為著手實行已存在之犯意所包括,而此犯意本即意味行為人所要達成之目標為殺人。因此行為人雖然對於其中部分的舉動在認識上有瑕疵,仍無礙於既有之殺人故意。

二、 學說見解:自主雙行為說

此說認為應將前後兩個行為分別獨立判斷之。結論上應該分別論以故意未遂及過失致死,數罪併罰之。

三、 學說見解:第一行為關鍵說

此說認為行為人在第一個行為中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這一個風險在第二個行為中實現。所著重的點是就客觀歸責的角度來看,在因果流程上的偏離是否重大這個問題上,應認為此偏離尚在一般生活經驗的範圍中。故行為人仍必須負故意殺人既遂罪之刑責。

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系列的錯誤,常見的有誤想防衛與誤想避難),其定義是行為人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之前提事實產生誤認,誤以為此可以主張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存在的情形。其屬於比較進階的錯誤類型,對於其法律效果也有非常多不同的說法,以下僅擇要介紹之。(附註:以下所介紹的看法,基本上就是在考試上當考到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時,必定要提及的見解)

一、 嚴格罪責理論:
此說認為行為人既然是出於故意侵害他人法益,就應該構成故意犯的不法行為,其誤會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存在,只會使得行為人自認其行為是合法的,在罪責的層次上會因此欠缺不法意識,必須比照禁止錯誤的法律效果處理,區分是可避免亦或是不可避免異其法律效果。

二、 限制罪責理論:
此說認為雖然行為人故意且積極地侵害他人法益,但行為人是為了保護自己,根本上欠缺了實質上損害他人法益的侵害意思,因此必須類推適用構成要件錯誤,認定行為人因此欠缺故意犯的不法,只能轉論以過失犯。

三、 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此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行為人仍具備故意犯不法,但是因其主觀上誤以為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這會使得行為人形成故意侵害意思的過程,只會受到較低的規範上非難,因此行為人欠缺一般故意犯的罪責程度,欠缺故意罪責,此時應該進一步探討過失犯是否成立。

四、 實務見解整理:

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509號判決:此判例稱誤想防衛為錯覺防衛,而結論上認為處理方式為行為人成立過失犯,但並未交代詳細理由。(不能bj4嗄嗄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此判決認為應區分情形而異其法律效果。在重大案件時,採取嚴格罪責理論,而在非重大案件時,採取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判決:其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照目前實務見解,法律效果是應阻卻犯罪故意(主觀構成要件),緩解其罪責;就其行為因過失造成錯誤,於法條有處罰過失行為時,祇論以過失犯;法無過失犯處罰者,不為罪。

五、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a.k.a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好朋友。指的情況是客觀上存在著阻卻違法事由的情狀,惟行為人主觀上卻對此完全欠缺認知的情形(偶然系列的錯誤,常見的情形是偶然防衛以及偶然避難)。對於其法律效果為何,分析如下。(在考試上至少必須提及以下這幾種說法)

一、 既遂說:
此說認為阻卻違法事由包含客觀與主觀要素,且需兩者都具備時才能排除行為的違法性,而在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案型中,行為人欠缺阻卻違法的主觀要素,無法阻卻違法,據此行為人應就其構成要件該當行為負完全之既遂責任。而客觀上確實存有阻卻違法之情狀,只能在量刑上予以考量。

二、 未遂說:
此時應比附援引未遂的法則而僅課予行為人未遂之刑責。因為行為人固然實現了結果不法,但此結果不法已經因客觀上存有阻卻違法的正當情境而被抵銷,故其不法僅止於行為不法,即行為人違背法規範的主觀意思而已,此情形猶如未遂犯一般,因此應援引未遂之法則,僅依未遂處罰之。

~ 改作自 '調皮豹刑法教室'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epentor 的頭像
    repentor

    關於愛,我是個小學生。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