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發文字號:(90)法律字第 00049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08 月 22 日
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63、164 條 (90.06.20)
要 旨:
請檢視 貴管業務依本部重擬之「行政計畫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程序辦法草案」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踐行行政計畫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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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計畫裁決之集中事權效果,係指確定計畫裁決生效後,該確定計畫之內容均得實施,無須再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許可、同意、特許或其他決定。按確定計畫程序設置之重要目的之一,即是為了消除由於多數行政機關各行其是,所造成之行政效能之減損,為達此一目的,本辦法依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原則上賦予確定計畫裁決集中事權之效果,僅在法律另有排除集中事權效果之規定或行政院於確定計畫裁決前另有決定者,例外使該法律或特別決定所涉及之行政機關之權限,不生移轉至確定計畫機關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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