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臥病多年、其子甲為得A遺產,偽造信件表明希望由 A 之好友 B 助其無痛安樂死。B 信以為真、甲之弟丙也信以為真,並同意 B 為其父如此行。一日甲乙故意外出,讓 B 入房內將 A 用枕頭悶死。試問 甲、B、丙 三人有何刑責?
一、甲之刑責:
(一) 甲偽造信件,該當 刑法 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正犯、216 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正犯:
1. 客觀:相當因果、客觀歸責
2. 主觀故意、無阻卻違法、無阻卻罪責
3. 一行為一法益數法條 = 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 (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甲該當 216
(二) 甲透過 B 之作為,實現殺害 A,該當 271 殺人既遂罪正犯、272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正犯:
1. 客觀:利用不知情之間接正犯 B,誤認得被害人同意,而將直系血親尊親屬 A 殺害,根據 '犯罪支配理論' 之意思支配,甲為單獨正犯
2. 主觀故意、無阻卻違法、無阻卻罪責
3. 一行為一法益數法條 = 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 (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甲該當 272
(三) 競合:
1. 偽造、進而意思支配 B 得逞,為一 '共同目的、階段性、密接的行為' 應視為一行為,侵犯數法益,刑法 55 想像競合 = 272
二、乙之刑責:
(一) 乙非未阻止,竟容任 B 加工親父 A 之自殺,該當 刑法 275I 加工自殺罪不作為幫助犯:
1. 乙未與甲、B 共謀、主要行為未分工 = 不構成 210、216、271、272、275I 之共同正犯
2. 乙與 B 有犯意聯絡,不生保證人地位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 為 275I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下 = 276 之幫助犯
3. 幫助犯定義、乙之行為 = 276 幫助犯
4. 我國刑法 275I、276 不罰幫助犯
三、B 之刑責:
(一) B 是否該當 275I 與 271I?
1. 271I 部分:阻卻故意 = 過失致死 276
2. 275I 部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阻卻故意,僅該當 275I 過失犯,不罰
3. 一行為一法益數法條 = 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 (全部法優於一部法),B 該當 276
四、小結:
甲該當 272 正犯、乙該當 276 幫助犯,不罰、B 該當 276 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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