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人數修正為7人至9人,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修正為4年;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者,得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行使職權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另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共同協助院長處理考試院日常事務。考試院的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都需經過考試院會議討論決定。除院本部外,考試院還包括四個所屬機關,分別是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條例規定,該總處有關考銓業務,應受考試院監督。考試院本部分設處、組、會、室等十四個單位,分別執行職務。各單位主要是負責研擬規劃施政綱領、施政計畫、考銓政策,審核考試院所屬部會研議的考銓政策、法令暨其他行政支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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