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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不可分原則
文 / 賴丕仁【台灣法律網】

刑事訴訟法的「不可分原則」,可算是刑訴法中很「精彩」的部份,因為許多難解的問題均由此而來。 刑訴法中牽扯到「不可分原則」的部分,可分為「告訴不可分」,「起訴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三種情形,以下分別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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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奴心爭 創刊號

感謝主,好像掌握到一點讀書的要領了,現在起每天都將學習上的心得,略以 '爭點' 的方式,點滴奴心;雖過去也是如是行,然態度、方法、心情迥異,故創此刊,以資區別:

@ 刑訴 159 被告以外、審判外陳述 X;例外:159-1 向法官、檢察官 + 159-2 對檢事官、司警先前較可信陳述 + 159-3 被告以外之人死亡、喪失記憶、所在不明、、拒絕 + 159-4 公文書 業務文書 其他可信文書 + 159-5 當事人同意 法院認適當 對造禁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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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裁判字號:65 年台上字第 14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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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有對範圍加以說明:凡是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罰鍰 (紅單)、以及同條第二項裁決的其他處分 (肇因鑑定不屬之?),都列為交通裁決事件,可以提起撤銷之訴、確認之訴。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獨任法官,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來審判。
交通裁決事件,既然要循訴訟程序才能得到救濟,起訴的手續是不能省略的。起訴,原告要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並要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記載原告個人的基本資料以外,還要載明「應為之聲明」,也就是要求法院作如何的判決。此外還要按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 規定,按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這些都是必要的條件,不照著做就不能提起訴訟喔。

對於交通違規不服,救濟管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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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第 三 章 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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