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的規定因為不合理也有失公平被刪除以後,就要一罪一罰來處理,也就是被告所犯三十個竊盜案件的犯罪行為,要一案一案地在判決的主文中,分別宣告每一案件的罪與罰,三十個案件就有三十個不同或相同的刑罰。這些在判決主文中所宣示的刑罰,稱為宣告刑。被告犯的只是單純的一罪,判決確定後要執行刑罰的時候,就按照判決主文所宣示的刑罰來執行。如果同一被告在判決確定前犯了一連串相同或不同的多數罪,每個罪都要單獨處罰的話,依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應該「併合處罰之」。所謂併合處罰是指將被告受到法院所宣告的多數犯罪的刑期,由法院用裁判合併在一起來處罰的意思。至於各種刑罰的合併方法,則規定在刑法第五十一條中,被告如果受到多數有期徒刑的宣告,依這法條的第五款的規定,要在各罪被宣告的有期徒刑中刑期最長者以上,各有期徒刑合併的刑期總數以下,用裁定或判決來定這個被告的刑期。定出來的刑期,才是被告應接受執行的刑期,這刑期被稱為執行刑。像這位阮姓男子雖然受到加起來一共一百零五年的宣告刑的判決,但新聞報導只指出他所受的宣告刑,對於判決主文應對這案件所定的執行刑是多少年則未提及。這可能是新聞報導的技巧,把重點放在宣告刑的總數上,比較會引來閱讀人的目光!
依上述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來看,法院所定的應執行刑,最長也不得超過三十年。最低甚至可以低至他所受宣告刑中最長的十五年有期徒刑。這最低度的定執行刑雖然是在法律許可範圍以內,但已偏離了公平與正義。法院通常是不會作出這樣的裁判,真的有這種難杜社會大眾悠悠之口的裁判出現,那其餘九十年的宣告刑豈不等於白判了嗎?為了防止有這樣離譜的裁判出現,未來刑法再修正時,應該注意到宣告刑合併的刑期,如果超過最長的應執行刑期三十年的一倍或兩倍,所定的最低的應執行刑,最好規定不得低於最長應執行刑三十年的百分之八十。有了法律的明文,就可以避免投入龐大的司法資源,結果卻發生做白工的憾事!~ 葉雪鵬檢察官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權勢性交】田徑教練性侵選手30次,判30年卻僅執行5年10月?文/法操司想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