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 8 = 憲法保留 (24小時內)

@ 強制工作 = 法官保留

@ #384 限制人身自由須踐行法律程序

@ #535 臨檢的正當四程序 =1. 告以實施事由、2. 出示證件 (有穿制服就好?)、3. 現場實施或要求同行至警局 (你同意、無從確認身分、若現場實施對受檢者不利益)、4. 身分一經查明應使速離 (除非:發現當下的違法事實將依法處理) 符合

@ #636 欺壓善良、品性惡劣、遊蕩無賴 等用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X

@ #669 製造空氣槍 視同鋼筆槍、瓦斯槍、獵槍 五年以上徒刑 違反比例原則 X (情輕法重)

@ #664 逃家逃學可去福利機構 直接丟少年觀護所 違反比例原則 X (比例原則)

@ #708 合理作業期間的暫予收容 無法官保留之適用 但仍須賦予司法救濟;但逾越合理期間則須法官保留

@ #710 大陸人民暫時收容 = #708

@ #567 匪諜處置 (台灣勞改)

@ #588 拘提、管收 = 法官保留;凡使用 '干預、取締' 手段者 皆稱 '警察' 

@ #690 醫療強制隔離 合憲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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