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法人 '原則上' 不得成為憲法基本權的 '權利主體',而應是憲法基本權利的 '義務人'、為受基本權利拘束的對象,人民才是 '權利人'。

例外:

~ 公法人若屬於基本權利所欲保護的對象時 (德國大學為公法人,故享有 '學術言論的自由')

~ 公法人也有 '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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