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而言,原本學習法律的動機,純粹是因為馬太福音 25:21 與康德定言令式之第三例及第四例所致;昨聽姚老師言,寥寥一句,醍醐灌頂,當頭棒喝,更加堅定並合理化學習法律的初衷。今後更應發揮所學所能,將   主賜予我的才能,用來幫助最多的朋友;但願能在極少的事上有所忠心,作個稍稍能蒙 主悅納的僕人:

你當為不能自辯的開口,為一切孤獨的伸冤。

你當開口按公義判斷,為困苦和窮乏的辨屈。 ~箴言 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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