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習
1. 刑 §329 違憲?# 630 違憲?
2. 物權無因性辯證 (王)
3. 行政釋函 = 行政處分?
4. 部分人原物分配 + 部分人金錢補償 > 一部原物分配 + 一部變價分配 (謝)?試說明其理由。
5. 刑法考點版型有二:一為各行為人逐一剖析,二為受侵害法益歸責分類。
6. §1146II 繼承回復請求權消滅時效 2 年;但後段容有爭議。(我個人認為是消滅時效之 「特別規定」;理由:1. 通說認此為請求權、2. 兩消滅時效之競合?此應有法律漏洞,因未設中斷原因。應改為:「繼承人知悉被侵害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已足以保護真正繼承人應有之權益,十年除斥之說,似為屈就 §768 以及 §768-1 而設計,不無蛇足之憾;況且,占有時效與物上請求與表見繼承人侵權實在無關,此為單就繼承權之回復而言,於物何干?若真要有,應為 2 年為 10 年之 「絕對中斷」,蓋一經中斷則不再有 10 年之保護必要了。)
7. 至於對其概括繼承物權之表見繼承人或第三人之惡意占有或第三人之善意時效取得之返還請求時效,則應各別自其但書規範為宜 (§768, §768-1)。只要將 §768 以及 §768-1或 §771 再增加但書即可:「因非法律行為而致所有權人變更或自變更之所有權人知悉已獲得該權利者,(其時效中斷)。」 不就可以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同時保障物權積極用益 (表見繼承人) 與擬制繼承順位 (真正繼承人) 兩種上位概念了嗎?五年 (或十年) 過去了,當事人還不知其為繼承人,則物權用益法益應大於繼承順位法益,亦不失為合理啊。哈哈,我好聰明喔。
二、要聞
1. 家永三郎精神
2. 鍾德樹的省思
三、生活
1. 關於舌頭,我是一個幼稚園學生。並感謝   神藉著阿鴻管教我:
凡油滑的嘴唇和誇大的舌頭,耶和華必要剪除。 (詩 12:3)
若有人自以為虔誠,卻不勒住他的舌頭,反欺哄自己的心,這人的虔誠是虛的。 (雅 1:26)
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 (約一 3:18)
2. C 要是不等於 D,上菜會被客人批。
3. 左下半身徐上桿、右腕拽著風箏線。
4. 牛爸爸 (很久沒去了,不知現在品質如何?) > 老吳 = 大豐 > 黑庄 = 劉山東 > 老葉 >>> 廖家 > 皇家?
5. 恭喜阿鴻高昇士林地院,以後我吃牛肉麵的預算全都由他處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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