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衡平原則四項原則。衡平原則,即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範圍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對價(英文:consideration),是普通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承諾。對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係,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說,對價就是利益衝突的雙方處於各自利益最優狀況的要約而又互不被對方接受時,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係來解決這一衝突。換句話說,在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由於經濟利益調整導致法律關係衝突時,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是由於雙方從強調自身利益出發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
例子
中國的股權分置
把這一概念引入股權分置改革,其基本含義是未來非流通股轉為可流通時,由於會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因此,流通股股東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時,非流通股股東也要對這一行為發生時將充分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不受損作出相應承諾。顯然,這實際上是雙向承諾。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國股市必然並軌的未來,尤其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把對價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國的股權分置改革,其特殊內涵如下:對價的雙方是流通股非流通股兩類股東。對價的標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權。未來非流通股要流通,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會給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風險或損失,非流通股股東可流通權的獲得必須要與股民對價才能實現。
對價的前提是:一方為達其經濟利益的最優化對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個承諾來進行保護。
西方規範的股市中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東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屬性是與生俱來的,非流通股到時候就流動出來,並不受與中小股東對價的約束。中國特殊的政策原因,導致上市公司發起人大股東在其持有的股份轉入可流通問題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對這一給社會公眾股東肯定會造成的風險既沒披露,更無防範措施公示。因此,中國非流通股要獲得流通權就必須要靠和流通股股東對價、通過贖買或者承諾才能實現。

「對價」是指為了一方得到對方的權利、利益、作為或不作為,而『因此』所付出的權利、利益、作為或不作為。例如,你為了買葡萄才給攤販100元,「給葡萄」、「給100元」就有對價關係。例如,你還攤販打麻將輸的100元,攤販一爽送你葡萄,雖然「給葡萄」、「給100元」在外觀上跟上面的例子雖然都是一樣,一個給錢一個給葡萄,但你給他100元不是為了葡萄,沒有對價關係。例如,里長在選舉前辦了一場流水席,那麼這算不算賄選?若認為是賄選,顯然就是法官認為「請吃飯」、「投我票」之間有對價關係(即:為了拜託你投我票『而』請你吃飯);若判無罪,就是法官認為「請吃飯」、「投我票」之間沒有對價關係(這也是檢察實務上認定上有困難,所以陳前部長才定了30元就算賄選偵辦的標準,其實嚴格講,1元都算賄選,只是有人會抬出微罪不舉……等等理論)

有對價沒對價在認定許多貪污、賄賂、賄選等罪佔有重要地位。「萬海送鑽錶」跟「搶華航席次」之間『有無關係』?也就是,「是不是因為要拜託她喬華航人事『而』送她鑽錶」。若是,就是有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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