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

這要先看刑事訴訟法第七編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第 449-1 條        
簡易程序案件,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第 450 條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第 451 條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這就是你日前所收到的那封)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相信你沒開口,是檢察官認為如此的)
第 451-1 條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好像沒看到有這麼寫,所以全看法官怎判囉)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第 452 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這時轉成通常程序,檢察官可上訴。目前還沒有到這地步,希望不會)
第 453 條        

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所以理論上你很快就會收到判決書了)
第 454 條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三、應適用之法條。
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第 455 條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 455-1 條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還沒有到這地步,希望不會)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3 項,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限於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也就是說,法院對於簡易判決處刑案件,除了 451-1 第三項的特殊情形外,法院只能作有罪判決。而判決的結果則被限制在所謂「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等較輕的刑罰。換言之,法院的判決結果只能是這四種。

可以上訴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1 項的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一旦選擇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不用再出庭,等地方法院判決就好。而如果對於判決的結果不服,原則上可以上訴第二審,但管轄的法院還是地方法院,不過,會改由三個法官組成合議庭來審理上訴的案件 (之前的簡易判決處刑只需要一個法官),不會因為簡易判決處刑各種簡化的程序而不能上訴。

例外不能上訴是在 455-1 第二項說,依照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二審,因為這是檢察官與被告在一定程度達到共識之後的 "不爭執",理論上不生上訴的必要。

那可以上訴到三審嗎?原則上不可。但如果第二審的地方法院合議庭竟改判無罪,那就要撤銷原來來的簡易判決重新判,進化成通常程序的第一審判決,檢察官這個時候得向高等法院再提出「第二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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