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僱用身心障礙者獎助津貼
申請對象:私立學校、人民團體、事業單位。

資格條件:
僱用經政府機構推介或委託從事就業促進的機構、團體推介的身心障礙者。
雇主自行僱用身心障礙者。
連續雇用達三個月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在20小時以上。

給付標準:
每僱用一名身心障礙者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且每週工作在20小時以上者,按僱用人數,每名每月補助新台幣5,000元。如為雇主減少僱用外勞,同時增加進用本勞,每僱用一名身心障礙者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且每週工作在20小時以上者,按僱用人數,每名每月補助新台幣8,000元整,最高均以十二個月為限。

申請文件:
僱用獎助津貼申請表
僱用獎助名冊
領據
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受僱者身分證影本
身心障礙員工之殘障手冊影本
申請日前3年累計工作達三個月或參加勞、農保3個月以上證明文件。
受僱者勞保卡影本
投保單位異動資料表或受僱者勞保資料明細表
公司金融機構存褶影本(須為公司帳戶)

申請地點:
雇主依僱用獎助津貼規定連續僱用滿三個月後,按季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之十日前,向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詳細辦法:
勞委會職訓局「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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