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 159-1I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審判外' 是要怎麼向法官為陳述???

帥哥楊律師 說,實務上常見情形有二種:

@ 被告以外之人,在 '本次審判之外的他庭' 中,向 '該庭的法官' 所為之陳述。

ex 1. 刑庭被告之附帶民事賠償案,民事庭可能也傳證人,而證人陳述被寫成筆錄,而證人的這份筆錄,正就是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這可以當作證據。ex 2. 被告同時涉及多件刑案,今天被告傷害丶明天被告竊盜丶後天因恐嚇出庭,而每個庭的法官未必一樣,當各案之證人在各刑庭法官面前的陳述,也會被寫成審判筆錄。ex 3. 成年舊案,3 年前的案件,證人於法官面前的陳述,也會被寫成審判筆錄,只要該審判筆錄和現在刑案有關,檢察官也會調閱出來當庭提出。

以上都屬傳聞證據,依 159-1,仍有證據能力。

@ 被告以外之人 (如證人),在 '前審' 法院所為之陳述,對於二審法院或檢察官而言,仍有證據能力。

ex. 證人到庭第一審地院,於法官面前陳述並寫成地院審判筆錄;上訴高院時,高院檢察官把該地院筆錄拿來當證據。高院法官沒見過那些證人,故該地院筆錄對高院法官而言是傳聞證據。但依 159-1,仍有證據能力。

楊律師說:'第二種審判筆錄,我承認,本來就應該有證據能力 畢竟證人出庭了,也一定給被告和律師有反詰問的權利 但第一種,實務見解認為仍有證據能力,我就很不爽 因為律師在決定如何反詰問證人時,一定僅針對本案的需要 假如是民事庭,假如對方告〔不當得利〕我一定只針對〔法律上原因〕丶〔給付關係〕或其他與請求權基礎有關的爭點反詰問 我那知道你在幾個月後會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我那能預測會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或其他罪名?我怎麼可能預先把未來刑事所需要的預先在民庭問完?就算我要問,民庭法官一定會當庭幹譙〔這和本案無關,別浪費時間〕所以,若其他民庭或刑庭的審判筆錄可以當證據的話 實務上極有可能就不會再傳喚證人出庭 實質上會架空律師的反詰問權 但縱使證人沒說謊丶沒記錯,仍應有反詰問的必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