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 A 君,找到了一份工作,他開心的去上班,老闆每個月給他現金一萬塊,工作內容與狀態大概如下:

@ A 自己說正式任用前一個月,因怕工作不能勝任,要先來公司 "看看學學",再決定要不要上班,期間每日公司自願提供三餐與 100 元車馬費。

@ A 每天只要人 "差不多時間" 出現就好、做點雜務如打掃、清潔、招呼客戶、遞送、收錢找錢、兜售產品 (完全沒有業績壓力,賣爽的,但真沒想到他很能賣啊,自創 "無差別式銷售法",呵呵),此外,工作中 A 要是覺得累了,想休息隨時休息,完全不受工作進度與雇主的限制。

@ A 每天上班最多四小時,實際上為二小時 (1130~1330、1830~2030,每一時段內至少各休息一小時),月休至少四天。

@ 早中晚餐 (吃到飽)、飲料 (A 不喝白開水) 由公司提供。

@ 勞保全額由公司給付,包括 A 的自費負擔。(至於健保,考慮 A 君目前要保單位未來尚仍為其雇主,故考慮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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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答以下問題:

1. A 帳面上工資應如何計算?

133*3*26 = 10400

2. A 因這份工作所獲實際利益是多少?

10000 (現金) + 170*26 (吃喝) + 816 (公勞) + 233 (私勞) + 666 (勞退) = 16000

3. 請問該公司有符合馬太福音 25:40 的要件嗎?

公司對此應當特別注意,要時時刻刻作為目標並不斷檢討改進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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