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原告濫行起訴 被告疲於應付」新聞稿
原告濫行起訴 被告疲於應付
有關媒體近日對本院提出防杜濫訴制度修正草案的意見,本院簡要回應如下:
一、司法院研議防杜濫訴因應措施的原因
近年來有部分原告提起訴訟的方式為:重複起訴;以一起訴狀或聲請狀,向一法院或數法院重複對數十或數百位被告提起訴訟;提起數十件不等的案件,均未繳納裁判費;以語焉不詳的起訴狀或聲請狀,對國內、外數十到數百位被告提起訴訟;對法院確定判決或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再就同一事件一再抗告或具狀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或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後,又聲請再審和訴訟救助,造成一個事件最終衍生出數十件民事事件的情形。據統計資料,有花東地區某市民於5年間提起約500多件的國家賠償訴訟,訴訟金額每案自一千萬元至廿億元不等,但卻都因未繳納裁判費或訴訟程序未合法被駁回。這些案件法院收案後,須分案、計算裁判費、裁定補繳裁判費,再裁定全案駁回,寄送裁判書等,每一案件動用的人力均包含收發人員、書記官、法官,嚴重耗損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排擠其他正當使用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權益,也會讓被告疲於奔命,耗費精神、財力,甚至於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訴及準備訴訟資料,因此司法院才會再研議對於濫行提起訴訟的原告為相關因應措施。
二、為何對於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研議處罰規定
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下稱民訴研修會),由學者、法官代表、律師代表等共同組成,每週接續開會,研擬防杜濫訴的相關規定,對於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的原告,才處以罰鍰。如果原告濫訴的訴訟行為是由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所代為提起,因為一樣會造成司法資源耗損和被告疲於應付,所以民訴研修會才會研議對於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處以罰鍰的規定。
三、司法院仍將致力於民眾訴訟權的保障
民訴研修會就防杜濫訴的相關因應措施,是經過多次會議的討論,才形成草案,要件非常嚴謹,日後若是立法通過,依正常程序提起訴訟的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都不會受到影響,民眾的訴訟權仍然受到保障,並無報載僅取決於司法實務工作者之認知框架,任意處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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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反省:
@ 數十間法院收受同一案件?IT 不就好了嗎?
@ 沒繳裁判費?先付款再辦事不就好了嗎?
@ 難解的有兩點:
一案件衍生出 "數十件" 當如何處斷?答案是不可能防止,因為訴訟相關行為是基本權利,法院受告之則必理。
怎麼界定起訴的 "惡意" 或 "不當目的"?又,基於惡意起訴依職權而後發現新事證認有涉及重大公益事件時當如何認定 "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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