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其他法律規定」 是指哪些?
2. §8II 「專業地方法院」 是指哪些?
3. §9I 但書所指為何?
4. §9II 「其他法律規定」 是指哪些?
5. §9IV 「簡易庭管轄其」 法律依據?
6. §31 「特別區域」 是指哪裡?特別何在?
7. §32II 但書所指為何?
8. §32IV 「其他法律規定」 是指哪些?
9. §47 「中央政府」 之定性為何?由誰及如何決定其範圍?
10. §48V 「其他法律規定」 是指哪些?
答 (由阿鴻上菜提供,謹此致謝):
(一)§2所指其他法律規定種類眾多,試舉例之:
(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6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7
(3)強制執行法§1
(4)家庭暴力防治法§10
(二)我國目前僅止一間 「高雄少年地方法院」
(三)§9第一款係指原則由民事、刑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管轄,例外刑事訴訟法§4第一審由高院管轄。
(四)§9第二款係指依據相關法律,某些種類之訴訟案件歸屬於地方法院管轄之情形,請參考(一)。
(五)§10,本條係指地方法院設簡易庭,管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舉例如下:
(1) 民事訴訟法§427第1、2項
(2) 刑事訴訟法§449第1、2項
(3) 社會秩序維護法§36
(六)依法組§31條本文得知,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回顧歷史法組於民國21年公布民國24年施行,以當時的時間背景觀之,反攻祖國之情操激昂,台灣「省」僅設立一家高等法院係可想而知的,而您所見到諸如台中、花蓮、台南、高雄都是高等法院之分院。職是之故,所謂「特別區域」或許得以理解為如香港特區如是。附帶說明:就我目前所讀,並無任何著作討論此定義。
(七)就民刑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而言,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民訴§437、刑訴§344)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者,乃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簡易訴訟案件,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非由高等法院管轄之案件。
(八)請參閱殘害人群治罪條例§6、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6(公法)。
(九)排除政治問題不論,以法律觀之,依據憲法之架構科區分為基本權、國家組織論、基本國策之三大架構。其中國家組織論規範有總統、行政、立法、考試、司法、監察。前述國家權力中,行政、立法、考試、司法、監察五權之行使主體均為各該院,而各該院型塑中華民國之公法人之法人格,職是之故,依憲法概念去理解中央政府,即可得出該行使五權之主體之所在地乃中央政府之所在地(均於台北市)。附帶說明:就我目前所讀,並無任何著作討論此定義。
(十)法組§48第5款所指如民事訴訟法中,對於簡易程序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之判決或裁定,如符合民訴§436-1、436-2、436-3者,得逕向最高法院為第三審之上訴或抗告。
後記:阿鴻不只是法學家,更是高爾夫球選手... :)
2. §8II 「專業地方法院」 是指哪些?
3. §9I 但書所指為何?
4. §9II 「其他法律規定」 是指哪些?
5. §9IV 「簡易庭管轄其」 法律依據?
6. §31 「特別區域」 是指哪裡?特別何在?
7. §32II 但書所指為何?
8. §32IV 「其他法律規定」 是指哪些?
9. §47 「中央政府」 之定性為何?由誰及如何決定其範圍?
10. §48V 「其他法律規定」 是指哪些?
答 (由阿鴻上菜提供,謹此致謝):
(一)§2所指其他法律規定種類眾多,試舉例之:
(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6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7
(3)強制執行法§1
(4)家庭暴力防治法§10
(二)我國目前僅止一間 「高雄少年地方法院」
(三)§9第一款係指原則由民事、刑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管轄,例外刑事訴訟法§4第一審由高院管轄。
(四)§9第二款係指依據相關法律,某些種類之訴訟案件歸屬於地方法院管轄之情形,請參考(一)。
(五)§10,本條係指地方法院設簡易庭,管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舉例如下:
(1) 民事訴訟法§427第1、2項
(2) 刑事訴訟法§449第1、2項
(3) 社會秩序維護法§36
(六)依法組§31條本文得知,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回顧歷史法組於民國21年公布民國24年施行,以當時的時間背景觀之,反攻祖國之情操激昂,台灣「省」僅設立一家高等法院係可想而知的,而您所見到諸如台中、花蓮、台南、高雄都是高等法院之分院。職是之故,所謂「特別區域」或許得以理解為如香港特區如是。附帶說明:就我目前所讀,並無任何著作討論此定義。
(七)就民刑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而言,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民訴§437、刑訴§344)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者,乃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簡易訴訟案件,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非由高等法院管轄之案件。
(八)請參閱殘害人群治罪條例§6、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6(公法)。
(九)排除政治問題不論,以法律觀之,依據憲法之架構科區分為基本權、國家組織論、基本國策之三大架構。其中國家組織論規範有總統、行政、立法、考試、司法、監察。前述國家權力中,行政、立法、考試、司法、監察五權之行使主體均為各該院,而各該院型塑中華民國之公法人之法人格,職是之故,依憲法概念去理解中央政府,即可得出該行使五權之主體之所在地乃中央政府之所在地(均於台北市)。附帶說明:就我目前所讀,並無任何著作討論此定義。
(十)法組§48第5款所指如民事訴訟法中,對於簡易程序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之判決或裁定,如符合民訴§436-1、436-2、436-3者,得逕向最高法院為第三審之上訴或抗告。
後記:阿鴻不只是法學家,更是高爾夫球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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