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實務少年事件調查及審理程序:
1. 一般人發現觸法或虞犯行為【報告】、2.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移送】、3. 有監督權人、肄業學校或從事保護事業之機構【請求】

少年法庭【受理】少年事件

先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必要事項的【調查】

法官【開庭】調查證據、審理並裁定相關處分

【執行】裁定或判決

結案並計算年限【塗銷】前科紀錄
審理階段 
1.調查報告中將提出對該少年之具體處遇意見,並於開庭審理時,由少年調查官陳述調查意見,以供法官作裁定時之參酌。
2.「開庭出席人員」:少年法庭開庭處理少年事件時,應出席人員有法官、書記官、少年調查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選任或指定輔佐人。
3.「協商式審理」:現行法律少年審理程序採協商式審理,少年調查官及法官應先就少年非行行為之成因、過程,為必要之調查及了解。開庭審理時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尋求對該少年最合適有效之矯治、輔導方式。經由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法官即可將該協商所得結論的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筆錄,以完成該案件之裁定。
執行階段 
一、轉向處分
即指少年犯案情節輕微,得不付審理,並為以下處分:
(1)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關為適當之輔導。
(2)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及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告誡。
二、交付保護處分
保護處分--係以教育、福利措施為內容之處分,具有法律強制。
1.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
 (1)訓誡
 (2)訓誡併假日生活輔導
 (3)保護管束
 (4)保護管束併勞動服務
 (5)安置輔導
 (6)感化教育。
1.1 附屬之處分有:(1)禁戒(2)治療。
2.在處分的選擇上,並沒有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所以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庭有針對不同人的需求及性行狀況,而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之可能。
刑事處分之執行
1. 刑事處分以十四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犯罪少年為限,下列兩種情形應移送檢察官處理:
(1)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如殺人罪;
或事件繫屬後,少年已年滿二十歲者。
(2)犯罪情節重大,依少年之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亦得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官。
2. 經檢察官偵查後,依法提起公訴,由少年法庭審理。
3. 少年刑事案件,依審理結果可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4. 為保護少年,刑法明文規定得減輕其刑,除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外,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撰文者 林信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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