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本票債權來說。提起「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之訴,就是積極確認之訴。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則為消極確認之訴。至於提起何種確認之訴,比較有利,這要依個人立場而定。
消極確認之訴,經確定判決,認法律關係成立予以駁回時,就該法律關係之成立即有既判力;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就該法律關係即有既判力,當事人雖僅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
按消極確認之訴,經確定判決,認法律關係成立予以駁回時,就該法律關係之成立即有既判力;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就該法律關係即有既判力,當事人雖僅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八九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八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高○成祭祀公業為高○連公業設立人之一,而依高○連公業規約第三條規定,其直系男性子孫,即享有公業派下權,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上訴人乙○○、丙○○於原審主張:伊等為○成公一系之直系子孫,就高○連公業自有派下權,且經另件確認證書真偽事件,確認伊等就高○成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確定等情,並提出另件原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三)字第一一四號、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九號判決為證(原審重上更(一)字卷一五二、一五五至一六五頁)。
苟乙○○、丙○○均為高○成祭祀公業派下之直系男性子孫,確經法院終局判決確定。其等之前述主張,是否無據?本件訴訟就其等二人對高○成祭祀公業有派下權存在之爭點,能否不受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而為不同或相反之認定?其等對高○成祭祀公業既有派下權存在,而高○成祭祀公業又為高○連公業設立人之一,依高○連公業規約第三條之規定,得否謂乙○○、丙○○非為高○連公業之直系男性子孫而無派下權?即非無再事斟酌之餘地。
原審未遑詳加研求,遽以系統表所載內容,與戶籍謄本之記載資料不符,無法證明為高○連之直系子孫為由,而為乙○○、丙○○敗訴之判決,尚嫌速斷,非無理由不備之違法。乙○○、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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