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習一下,判決與裁定有何不同?
(一)原則上:
裁定是針對「程序」事項,例如起訴不合程序(程式)、內容尚有欠缺而要求補正…等等。
判決是針對「實體」事項,簡言之就是已經接受審理了,而無程序上之疑義。僅針對實質內容作實體的判決。
(二)舉例:
1、行政訴訟法第107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一、...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2、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一、…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七、...。
3、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三)例外:就是指「怪ㄎㄚ」刑事訴訟法。
1、雖然刑事訴訟法有「程序裁定」及「實體判決」,但你應該看得出來哪裡不同:
(1)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是指「程序上有欠缺而還可以補正」的情形,就以「裁定」命其補正。
(2)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是指「程序上違背規定」如法規的引用錯誤…之類,而根本沒辦法補正的情形,就以「判決」諭知不受理。
2、法條如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七、…。

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形成判決,如何判斷?
給付判決:就是「我要某人給我…」。例如法院判決甲要還給乙100萬元;法院判決A機關要給丙建照的核淮處分…之類。即認原告之請求權存在,進而命被告履行給付義務之判決也。例如:請求清償借款。
確認判決:就是確認存在關係。例如親子關係 (我們是不是父子呀?),公用地役關係 (這塊地是可徵收還是私人土地?)…記住,確認判決無法叫對方給你什麼。僅確認關係而已。即確認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否、或證書真偽之判學也。例如:確認婚姻不存在。
形成判決:就是從A法律關係變成B法律關係。最常見的就是離婚之訴。就是從夫妻關係變成仇人..不是,是陌生人關係。當然還有:即本於原告之形成權,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判決也。例如:訴請共有物分割。較有趣的是:形成判決與確認判決有時是因判決不同而互換;例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 (本期待確認判決),當原告勝訴了,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就改變了,因法律關係改變,這反倒成為 「形成之訴」;但當原告敗訴了,等於確認了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還是存在的,這屬於法律關係的確認,故為確認判決。

小演練:
1.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為何是形成判決?
2. 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為何是給付判決?
3. 甲為私生子,起訴請生父乙,確認父子關係存在為何是確認之訴?
4. 抗辯之訴運用在那裡?

1. 形成權:依民法具有形成權,而需法院始成行使之形成權,為提形成之訴,法院之判決即為形成判決.如民法1082離婚事由,各款通說,均為一個形成權,且只能由法院形成,故需提形成之訴.若為如民法92撤銷詐欺意思表示,則以意思表示即可撤銷,不必經法院行使形成權.又形成權,指一經行使即發生權利之得喪變更之權利.
2. 請求權:請求權為使特定為一定之行為(不行為)義務.通常有物的交付,或行為不行為(容忍)等義務.故提起給付之訴,法院之判決即為給付判決.請求同居之訴,為請求一定行為義務之履行,故為給付之訴,故法院之判決為給付判決,但因涉及自主性,不宜強制執行.
3. 有爭議:民法確認父子關係之訴,
3.1給付之訴:請求生父確認父子之婚生之意思表示.
3.2形成之訴:請求法院以判決形成親子法律關係
3.3確認之訴:依民訴247,只能就法律關係,證書,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有確認利益始能確認,親子關係是事實或法律關係,若是指真實血緣之事實,無庸法院確認.若指法律上婚生子女之關係,則可以確認,唯有認領,準正,可以提起,就不必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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