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行政」,即私經濟行政,是指國家處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以行政行為的態樣和「高權行政」加以區分,其類別包括:
1. 行政輔助: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所採取之私法型態的行為;如:開會中場休息,公費採買便當。
2. 行政營利:以私法組織型態或特設機構方式從事之營利行為;如:中油、台銀,但無法營利,經評估後仍有繼續經營之必要者,其功能便轉為下一項了。
3. 行政私法:微觀之經濟行政;如:為扶助農業,高價買米、經營鐵路局,虧本照開等是謂。
4. 純粹參與交易行為:宏觀之經濟行政;如:央行為穩定貨幣,入市進行買賣、進口大宗物資以平抑物價等是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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