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分為法益及法力兩部分;於法力之中,又有四種力,或稱『權利』;因作用之不同,可以分為支配權、形成權、請求權與抗辯權等四大類。 其中形成權又可以分成:承認權、撤回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與選擇權等七種。茲分述如下:
1. 支配權
所謂支配權,係指權利之內容或作用乃以特定標的之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內涵之權利。也就是我們對其有支配力,可以任意支配該物,並享有對該物的支配所產生的各種權利。物權就是一種支配權。
2. 請求權
是指一人基於法律向對方請求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包含公法上之請求權,例如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也有私法上之請求權,例如債權、物上請求權(物權之一種)等。
3. 形成權
指得依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而使法律關係發生、內容變更或消滅的權利。例如: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買賣契約的承認,使該買賣契約發生效力(民法第七九條)。形成權的行使,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之(稱為單純形成權)。然若干形成權的行使,須提起訴訟 (形成之訴、形成訴訟),而由法院作成 '形成判決'、'形成裁判',學說上稱為 '形成訴權',也就是人民有 '透過法院的判決而使形成權產生並行使' 之權利:如暴利行為的減輕給付 (民法第七四條)、詐害行為的撤銷 (民法第二四四條第二項)、撤銷婚姻 (民法第九八九條以下)、否認子女之訴 (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裁判離婚 (單憑法院一方認定即解消某婚姻關係,民1052) 等。此等形成權的行使所以須經由訴訟為之,係因其影響相對人利益甚鉅,或為創設明確的法律狀態,有由法院審究認定形成權的要件是否具備的必要。關於形成權行使,法律多設有一定期間的限制,稱為除斥期間。
4. 抗辯權
是針對『請求權』而來的,抗辯權指權利人一方行使權利時,他方得加以對抗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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