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上訴利益,係指原告期待因上訴第三審 (第二審無上訴利益下限) 理想上可獲得財產上最高之利益額度而言。
依據民事訴訟法466條之規定,上訴利益為 「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額度超過 100 萬時才能上訴第三審,但司法院可以依情勢需要增減 50 萬。司法院*已經於2002 年時以命令將上訴利益額增加至 150 萬,所以說,自 2002 年以後,上訴利益額未滿 150 萬者,不得上訴第三審。

發文單位: 司法院*
發文字號: (91) 院台廳民一 字第 030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3 期 70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 89.02.09 版 )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主旨:本院已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
並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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