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 問題:
甲主張乙向其借款二百萬屆期未清償,又曾向其購買汽車尚欠尾款 60 萬未付,乃以一訴對乙請求給付 260 萬,一審判決借款僅有 100 萬,駁回其餘 100 萬之請求,價金部份則因乙抗辯汽車有瑕疵,減少價金之主張為有裡有,駁回甲對已知 60 萬價金之請求,甲收受判決後,就價金被訴部份,僅於 30 萬元範圍上訴,就借款部分則未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並未上訴。問:
(一) 一審判決後,就借款部分,兩造均未上訴,是否已確定?
(二) 就價金部份之判決,甲僅一部上訴,未上訴部份,是否已確定?
擬答:
前提:本案乃單純之訴之客觀合併(無牽連關係),原則上法官可為全部判決或一部判決(無裁判矛盾問題)。
(一)
1.假設法官係為一部判決:不生上訴不可分。借款之部分即確定。
2.假設法官係為全部判決:生上訴不可分之效力。未上訴之借款部分亦隨同移審,仍有救濟之可能,不先行確定。
(二)
甲上訴雖僅主張價金中30萬之部分,惟另外之30萬甲亦得於上訴二審中擴張上訴聲明(民訴473第1項反面解釋),故亦有上訴不可分之適用,未上訴之價金部分亦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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