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以下是 貴組報告專屬 長官負責部分之中解,請參考:
II. 債權移轉 (不可翻成 '讓與',因與我國債權讓與概念不同)
A. and 1. 重在即時性、瞬效性,故不需約因。
B. 名詞解釋:
assignor = 移轉人
assignee = 受讓人
obligator = 相對人
C. UCC (美國統一商法典) 之適用:若契約中言明該債權為確定之數額,則適用 UCC 第九章 (Article 9) 相關諸條。
ex. 承包商幫屋主粉刷房屋,要價$10000,承包商叫屋主把錢付給銀行。屋主只給$9500,則根據 UCC Article 9,不論該契約為口頭或書面,屋主皆對銀行負有$500之債務。
D. and 1. 不要式性,但於 UCC Article 9 (sec.§9-203) 中所規範之理財型交易 (finacing-type transaction) 不適用之。
E. and1. 施惠移轉 (Gratuitous assignments) 具贈與契約性質,亦為有效,但下列情事得為撤銷:
[1] 移轉人死亡
[2] 移轉人以 「後契約」 另為規範
[3] 移轉人已預先明示得撤銷
a. 以下情形,施惠移轉為不可撤銷:
i. 得以證明該移轉之文書已由受讓人取得
ex. 被保險人將自己之保單交付第三人並口頭約定施惠移轉該保單中所有之權利
ii. 書面約定
iii. 信賴保護
iv. 相對人已依移轉履行義務
F. 可為移轉權利之態樣:原則上,權利皆可移轉,唯有少數例外;即若為移轉則:
1. and a. 相對人所負義務將產生重大變更,如僱傭契約、或兩造間已建立一定程度之信賴時,該權利不可移轉。
ex. S 影星僱用其粉絲為秘書,酬勞低於一般水平,該粉絲心甘情願,只因能靠近 S。此際該粉絲不可將該僱傭契約移轉於其友人。
2. 造成相對人 (多為保險人) 風險上升 (此常見於保險契約),該權利不可移轉。
3. 因移轉人改變造成相對人損害時,該權利不可移轉。
ex. 名服裝設計師 B 與 M 成衣廠約定欲取其中數件款式服裝以 B 之名義販售,每件售價$2000,B 同意每件 M 可分$500。M 願意賠本進行該筆交易,因其欲藉由 B 人氣為形象販售。該契約中雖未提及是否可移轉,但 B 不可將該契約移轉於 S,一廣為市場所熟知之低價劣質品牌設計,因 M 將因此造成商譽上之損害。
G. 契約附禁止移轉條款,多為有效;但仍有下列例外:
1. (契約)整編法 (Restatement of Contract) 中明文有五例外:
a. 相對人已完全履行就該契約所生之義務
b. 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訴之訴訟擔當
c. 約定禁止移轉整個契約
d. 因移轉致債務人之損害賠償
e. 當事人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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