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 過失侵權責任

@ 財產法皆以請求權基礎為中心思維

@ 差別保護說 (德國通說)

~ 絕對權:社會典型公開性,如人格、健康、身分、物權等

@ 平等保護說 (聰富;源自法國學說;私法領域,法說影響更甚於德說)

~ 有架空 184I後 之嫌

~ 聰富解決方法:占有非權利,分為 '有權占有' 與 '無權占有',有權占有亦被視為適用 184I前

32~1.17 案例分析一

@ 94司2-2 (188) 丙女身體健康權受侵害 (所受損害 [醫藥復健費用]、所失利益 [衍生性利益,非 '純粹經濟上利益',惟需與直接利益有因果關係;此為丙女通常情形下本該獲得之代言酬金]) 

~ (42:00) 又若丁為丙之演唱會公司,因丙受傷而導致門票損失,此為何種之損失?門票損失非 184I前之 '絕對權',表演契約債權受侵害,故屬於 '純粹經濟上損失' ???丁可求償嗎?其範圍可延伸到多遠???

~ 188 要件:受僱人、執行職務、內部求償比例 (188III、280;實務:受僱人全賠;學說:依過失雙方比例分配)

~ 盜賣股票不能被認為屬 '執行職務'

1.17~1.21 案例分析二

@ 蚵農受 權利侵害?還是 純粹經濟上損失?

1.21~1.29 案例分析三

@ 自殺者造成兇宅是否侵害權利? 

~ 否定說 (實務):外觀、使用無損

~ 肯定說 (聰富、芳賢):所有權利侵害 = 侵害 '使用目的'、'用益功能'、'處分價值'

@ 是否構成 '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 否定說 (實務)

~ 肯定說 (聰富):間接故意亦屬故意、亦有背於善良風俗

1.49~2.26 損益相抵與保險給付

@ 原則上為 216-1,但保險理賠情形能適用嗎?

~ 實務:傷害險、醫療險不適用;但責任險適用

~ 澤鑑:保險法53 代位規定,不適用 216-1;保險契約為被害人另外為自己之利益所為,該利益本歸屬於被害人,同理加害人之責任險當然包含在賠償金額內,適用 216-1

@ 健保是否適用?開刀,自己付了 20K,健保局付了 80K,可以向加害人索賠 100K 嗎?

~ 實務:不適用 216-1 (若不符合 全保95I 代位的話)

~ 芳賢:解釋上,健保署得類推 218-1I;實際上,宜將 全保95I 廢除或放寬代位

2.27~2.45 侵權責任非財產上損害 (p31 手上的案子正適用!2019/01/19)

@ 194 身分權侵害 (最嚴重;195III 之例示規定)

@ 195I 人格權侵害

@ 195III 身分權侵害

@ p.31 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 (92台上164例);何情況有構成 '氣響侵害'?以行政法規為準 (民793;99台上223決)

@ 以行政規則建構居住安寧相關權益,惟符合行政規則未必能阻卻民法上之不法

2.45~2.56 法人名譽權之損害

@ 62台上2806例 vs 90台上2026決 vs 104台上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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