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皮趵在臉書幫大家整理的刑法考點分享:

#刑法總則爭點
依序放上刑法總則的重點和刑法分則的重點,供時間已經很緊迫的法研所和時間尚算充裕的國家考試複習之用,可以看標題,然後想想在這個議題之下有哪些學說和實務上的爭議:

1、客觀歸責:信賴原則、常態關聯性 (醫院大火案)、被害人自我負責。
2、正當防衛:侵害的『現在性』認定、正當防衛社會倫理限制事由(侵害法益與保護法益極度不合比例、最近親屬、無責任能力人、挑唆防衛)、延展型防衛過當。
3、緊急避難:自招危難。
4、原因自由行為的處罰理據 (例外模式、構成要件模式)。
5、不能未遂:無危險要素的判斷 (重大無知說、具體危險說)。
6、中止未遂:己意中止的判斷、預備犯可否適用第27條。
7、客體錯誤 (尤其是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其法律效果學說爭議尚大,務必要注意!)。
8、間接正犯與所謂負責原則 (可順便把正犯後正犯這概念複習起來)。
9、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共犯脫離理論)。
10、教唆犯 (特別注意當正犯產生等價客體錯誤時對教唆犯的刑責會產生如何的影響、當正犯只成立預備犯罪 (例如預備殺人)時,教唆的人可否成立預備罪之教唆犯)。
11、幫助犯 (幫助犯之因果關係、中性幫助)。
12、刑法第31條與正共犯 (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
13、不作為犯 (保證人地位類型、不作為正共犯之區辨),特別是不作為正共犯區辨的這個考點,近來無論是在法研所或是國家考試上,都非常夯。

#刑法分則爭點

刑法分則重要的爭點大致上瀏覽過100年到107年的司律考題,從中揀選了認為比較重要的犯罪爭點,臚列於下 (當然其中有一些不是司律考試有考出來的點,但因為仍具重要性,所以也予以介紹)。依照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的順序分別介紹,使明白哪個法益的犯罪比較是考試上的重點:

#國家法益
1、違背職務賄賂罪:
(職務行為的認定: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力說)、(要求、期約、收受三個行為的定義)

2、湮滅刑事證據罪(自我庇護行為),可以區分成兩種型態:
甲乙甲(甲教唆乙去湮滅甲的證據)or甲乙乙(甲叫乙去湮滅乙的證據)
當然在湮滅刑事證據罪這裡,還有個之前粉專有介紹的本罪客體是否需限於偵查開始後這個爭點喔!

3、偽證罪:
(教唆他人作偽證以便自己脫罪是否成立偽證罪的教唆犯)、(偽證罪是己手犯,不能論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

#社會法益
4、放火罪:
(放火的不是人,失火的才是人)、(現有人所在的解釋是否同於現供人使用)、(放火罪著手時點的認定)

5、肇事逃逸罪:
(留在原地不為救助是否該當逃逸、無過失肇事、致人死傷要素、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6、偽造罪章複習:
(可以參考之前分享的偽造罪章複習方式,依 客體、行為、競合 的步驟走就對啦!)

#個人法益
7、性犯罪:
(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庭決議)、(刑法第221條VS刑法第225條)、(猥褻是否需要有身體接觸)

8、有義務遺棄罪的罪質:
(抽象危險犯or具體危險犯)

9、刑法第315條之1:
(何謂非公開活動,可和GPS的爭點一起學習)

10、竊盜罪既未遂區分標準

11、竊盜罪與搶奪罪與詐欺罪的區分

12、加重竊盜罪(加重事由):
第一款:公寓樓梯間、醫院病房
第二款:萬能鑰匙
第三款:凶器的認定 (這個點超級超級超級愛考,愛考到你應該要把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字號記下來惹,真的是超級愛考!)、自然界物質是否為凶器、當場撿到算不算凶器
第四款:結夥三人人數計算(排除:無責任能力、共謀共正、共犯)
地五款:多重加重事由的處理:【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例】

13、強盜與恐嚇取財罪的區分:
(質的區分與量的區分)

14、強盜與擄人勒贖的區分:
(需不需要三面關係?)

15、準強盜罪:
釋字630號解釋、準強盜罪既遂標準(前行為既遂說、穩固持有說)、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523號判例

16、刑法第339條之2的不正方法判斷:
【詐欺近似說、處分權人主觀意思說、設備使用規則說、實務見解(無權代理、卡片取得來源不正當、溢領款項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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