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施家榮:「法律扶助」被誰濫用?
2019/03/24,蘋果日報 施家榮/檢協會理事、劍青檢改成員

報載為確保法律扶助資源有效利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近日初審通過新增《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1草案,規定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法律扶助(法扶)支出費用。然而筆者認為,此修法方向並不能有效防止法扶資源被濫用,且將進一步弱化資源已嚴重不足之偵查能量。

探求修法草案之意旨,似認為因檢察官濫行起訴、上訴,導致法扶必須派律師到這些訴訟,因此認為必須藉由律師費用負擔之移轉來監督檢方,提案段委員並指出重點並不在於增加法扶收入,而是在於檢察署須因此承擔責任。然而,如果重點不在增加法扶收入,那按照《國家賠償法》人民本來就可以請求檢察署賠償,已足以使檢方知所警惕,此次修法即屬疊床架屋之舉,更不用說還有檢察官評鑑、監察院彈劾等均對檢察官虎視眈眈。

又上開草案係以檢方確有濫行起訴、上訴為其前提,其中起訴部分,雖然有的被告因否認犯罪而「主觀上」認為自己被濫行起訴,但從我國歷年有罪率均幾乎都維持在95~97%來看,我國檢察官起訴正確性高於美國、與德國等法制先進國家相等、僅略次於日本,顯然所謂濫行起訴並沒有數據上的資料可證明。

另就上訴部分,因一、二、三審法官心證不同者並不罕見,是否濫行上訴並無清晰之標準,且從翁啟惠案可知,檢方亦有部分案件自行放棄上訴,故就何種情形下應上訴雖仍有持續討論之空間,但尚不足以作為本次修法之依據。

另外修正草案在將來實務上如何運作也會有問題,因為無罪案件中,最終為無罪判決之法官(合議庭)當然是最熟悉該案之法官,若能由該法官一併審酌檢方之賠償責任,最為節省司法資源;可是該法官既已為無罪判決,心證上已有特定立場,是否還能公正地審酌賠償責任問題,顯有疑問;而如交由其他法官認定,因其他法官未參與該案之審理,是否能正確認定有無重大過失,亦有困難。綜上,顯然這是毫無效益且不易操作的立法模式。

此外,就如何防止法扶資源被濫用而言,詐騙集團等獲取暴利者及瘋狂提告的職業告訴人,都可以順利申請法扶,早就是多數國人詬病的現象,如法扶能就「資力審查」、「案情是否有扶助必要」等扶助要件提出有效的審查方式,方可有效節省公帑。此次《法律扶助法》修正,未就此等真正能有效節省納稅人稅金的問題檢討,僅是要把部分法扶業務推給公設辯護人及法院付費之義務辯護人,並要把國家的錢從右邊口袋(檢方)放到左邊口袋(法扶),恐怕是搞錯方向。

最後,據筆者在實務所見,大部分針對檢察機關的陳情其實是針對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誤以為可起訴)、案件未能快速偵結(因為案件太多)等檢方「消極面作為」,指責檢方濫訴的反而很少(也許是因為絕大多數被起訴的被告最後都有罪確定,所以他們都去針對法官了),如果近年來修法都如此次草案,以弱化偵查能量、嚇阻檢方起訴為目的,我很擔心日後針對檢方消極面作為的陳情會愈來愈多、人民不滿日增,然後司法滿意度就更加低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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