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重要的實體法實務見解,稍微限制了民法第188條「執行職務的範圍」。節錄:

按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為保護交易之安全,如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而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僱用人固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僱用人自無須負賠償責任。

~ 李甦民訴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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