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銀行押匯弊案
民國六十八年,當時台灣的外匯存底僅約二十億美元,但是,第一銀行遭到詐騙的押匯金額,高達八百八十萬美元,國庫損失金額之大,震驚台灣。
終於開庭了。法庭裡,「錄音中」的燈,亮起,官司開始記錄。這樁比「華定國案」訴訟時間還長、創下台灣「司法之最」的官司,歷史開始存證。
三名老者仍顯得老練,他們毫不生澀地立定於堂前;在法庭裡,站該站在哪個位置、坐該坐在哪個席位,他們都了然於胸。因為,此案自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案發,從隔年第一審判決後起算,到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開庭的這天,官司已經打了將近二十六年,他們三分之一的人生消磨在法庭裡,法院幾乎成了他們另外的一個家。一個沒有親人的家。
法庭的家長,這天是黃瑞華,她是審判長。即便高坐堂中央的是位女性,也沒有引起三名老人的好奇。因為,對他們來說,二十多年官司歲月中,法官像是審判體系裡的報時布穀鳥,每更審一次、每發回一次,不同的法官就會出現。
七十四歲的張國隆,比華定國大一歲,林泰治及柯芳澤則比華定國年輕六歲及七歲。他們這一生待在法庭的時間,要比華定國來得更長。從一審到三審定讞,華定國走了十一年七個月才到終點;但這三名年齡加起來超過兩百歲的老者,已經花了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卻仍長泳在司法之河,始終到不了岸。
這個案子締造了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的紀錄——訴訟時間最長的刑事官司。審理此案的陳憲裕,是這件「更十二審」的第一百位法官。這是一樁什麼樣的案子?因何纏繞了司法及當事人二十多年?前面九十九位一、二、三審的法官,又為什麼始終定讞不了這個案子?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我一頭栽進這一連串的問題,無法自拔。
故事,要從「第一銀行押匯弊案」說起...
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銀行在國賓飯店舉行全省經理會報,這天的會議充滿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氣氛。因為,在十八天之前,第一銀行遭受創建八十一年來最嚴重的詐騙案,當時台灣的外匯存底僅約二十億美元,經過初步調查,此案中,一銀遭到「台運」等公司詐騙的押匯金額高達八百八十萬美元。國庫損失金額之大,震驚台灣。
這件詐騙案其實早就有跡可尋。根據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第一銀行董事長高湯盤向中央銀行總裁俞國華、財政部長張繼正、台灣省政府主席林洋港(後曾任司法院長)提出的專案報告指稱,民國六十七年八月間,一銀總行稽核室前往各分行查核外匯業務時,發現中山分行沒有向押匯廠商收取「應收利息」,且筆數還不少,金額達兩百多萬新台幣。總行當時曾經糾正,並將此情上報,還建議將失職的行員調離。同年九月十四日,第一銀行發布命令將襄理柯芳澤調往總行國外部,遺缺由林泰治接任。
押匯弊案爆發後,行政院、台灣省政府、中央銀行、財政部交相指飭徹查。就在高湯盤向俞國華等台灣政經高層首長報告的同一天,司法部門也展開動作,台灣高檢處首席檢察官(今檢察長)褚劍鴻指示台北地檢處首席檢察官石明江:「主動偵查此案」。檢方指揮調查局偵蒐後,事件持續擴大,被限制出境的關係人從五名急遽增加到四十人;此外,台灣塑膠、台灣化學、台灣拉鍊等多家公司也因台運公司涉嫌惡意倒閉而受害,紛紛提出控告。隨著案情越滾越大,檢調偵蒐證物越來越多,弊情輪廓也越漸明朗,直指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濫行核准押匯,而且第一銀行總行疏於監督。
社會沸沸揚揚了十八天,高湯盤忍無可忍,決定召開這場大規模的全省經理會報。當著第一銀行各主管的面,高湯盤嚴厲譴責總經理陳忠卿,「藐視董事會存在!」隔天,在一銀全行臨時行務會議上,高湯盤不滿陳忠卿指稱董事長干預業務及人事,他再對著兩百多名一銀主管指斥:「陳忠卿造謠!」甚至,高湯盤還更進一步指責各級經理人員在押匯弊案中故意矇蔽,事後推卸責任。
高湯盤當時服務銀行界四十七年,在台灣金融圈輩分甚高。民國四十七年十二月,他就任華南銀行總經理,後升為董事長。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他再調為第一銀行董事長。高湯盤連續砲轟自家總經理,表面上是對陳忠卿管理部屬嚴重失職按捺不住;但實際上,高湯盤的發飆,是對當時銀行界「董事長制」或是「總經理制」混亂現象的一次猛烈衝撞。
原來,當時台灣省屬行庫的制度中規定,銀行董事會沒有「經理人」的任免權。政府如此設計,是唯恐董事長一旦大權在握,又找來親信出任總經理,可能流於弊端,政府因此設計「雙軌制」,由銀行的董事長負責領導董事會,決定銀行的經營政策,總經理則秉承董事會決定,綜理銀行業務。在這樣的體制下,如果董事長強勢掌權,則銀行屬「董事長制」;如果董事長無為而治,放手交由總經理經營,則屬「總經理制」。
這套制度的運行,是建築在「人」的身上。如果人選沒問題,銀行運作也不會有問題;但萬一出現「人」的問題,就使得原本不是問題的問題,更加形成問題。而且,高湯盤、陳忠卿的內鬨,還涉及兩個層次「人」的問題,一是個人作風、二是政治勢力。
當時包括第一銀行在內的省屬行庫,由於董事長、總經理都是「官派」,意謂著董、總各自朝中有人,互有政治勢力。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董、總行事作風一是無為而治,一是獨斷決行,則兩人互補,倒也相安無事。但是,如果各恃政治靠山,雙方相互搶權,爭鬥日久勢必積怨越深。偏偏高湯盤和陳忠卿正是後者,他們都是出身銀行界的強將,兩雄相爭,後果可期。
陳忠卿是總經理,為什麼敢和董事長,且是資深的銀行家高湯盤如此相處不睦?溯其源頭,原來背後糾葛著當時台灣政經圈的疆界勢力:高湯盤有「淡水洪家」背景,陳忠卿有「高雄陳家」關係。
日本占據台灣五十年這段期間,高湯盤完成台北高商學業後,前往中國大陸東北發展。當時的東北,指的是清朝遜帝溥儀「滿洲國」的領土;這塊東北的土地,當年同樣也被日本掌控。在日本鼓勵台灣青年菁英完成帝國美夢、開發大東北的號召下,高湯盤進入「滿洲國」的中央銀行任職。台灣光復後,高湯盤束裝返台,他娶了洪以南的三女兒洪黎黎,從此高湯盤成為北部勢力龐大的「淡水洪家」成員。
淡水洪家,指的是洪以南家族。根據作家陳柔縉的《總統是我家親戚》以及台北市古蹟文獻記載,淡水洪家早於清朝就在台灣發跡致富,光緒十三年(民國前二十四年)台灣巡撫劉銘傳建設台北時,洪家第二代的淡水「貢生」洪騰雲出錢捐地,興建府城考棚行署,因此被劉銘傳奏請清廷頒賜「急公好義」石坊,這個石坊迄今仍存放於台北市的二二八公園內。
洪騰雲之孫、洪家第四代的洪以南,育有七女,其中二女兒嫁給日據時期台北州會議員黃炎生、三女兒嫁給銀行家高湯盤、四女兒嫁給教育家宋進英。台灣光復後,宋進英籌設「延平學院」(今台北市私立「延平中學」前身),當時的教師群包括高湯盤、前總統李登輝、前彰化銀行董事長吳金川、股市聞人邱永漢等人。高湯盤背後的政商勢力之綿密,甚至還可以連結到台灣另一個豪門——辜振甫家族。
至於陳忠卿,他是第一銀行從基層幹起的行員,逐級調升人事室主任、業務部經理、儲蓄部經理、副總經理。他這輩子的貴人,是出身於日據時代「南台首富」的高雄陳家、台灣光復後擔任全國及全省商會聯合會理事長的陳啟清。
陳啟清於民國六十一年十月出任第一銀行第二任董事長,兩年後,一銀總經理郭建英退休,陳啟清拉拔同為高雄人的副總經理陳忠卿,於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出任第一銀行第三任總經理。同姓又同鄉,且獲陳啟清拔擢,陳忠卿被理所當然視為當時台灣五大家族「高雄陳家」的人。
陳忠卿升任總經理十四個月後,陳啟清退休,政府指派在華南銀行前後服務長達三十年的高湯盤,接任第一銀行董事長。高湯盤、陳忠卿這台灣北、南兩大家族的銀行高層人物,在第一銀行交會,不料卻是玉石俱焚的人生擦撞。
第一銀行究竟是董事長制,或是總經理制?從高湯盤在押匯弊案的檢討報告中指明「總經理應由董事會聘任」這段內容,顯見高湯盤馴服不了陳忠卿,才會呈文建議上級下放總經理的任免權。高湯盤痛斥陳忠卿藐視董事會而且造謠之語,引起社會譁然;頓時之間,「董總內鬨」、「人事傾軋」的質疑聲浪,朝第一銀行鋪天蓋地而來...
【2007.08.25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江元慶/世新大學講師】
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廿八日檢調發動偵辦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終於在今年八月廿三日三審定讞,以無罪收場。三名被告從三、四十歲的中年,打到成為近七、八十歲的老年。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的審判,是司法誤了三名老人,還是三被告誤了司法?
這樁官司,絕不能、也不應被視為只是一場鬧劇。因為,三名老人為此案付出了半生歲月,司法為此案砸下龐大的資源,光是法官的人力就超過了百人。因此,在我們不得不問:這件官司,為什麼要打這麼久?類似案件又是何其的多?
溯源訪查,從歷審歷次判決書中勾稽此案證據,發現這個問題的背後,藏伏著兩個盤根錯節,又彼此糾葛的問題:審判體系裡「人」與「制度」的問題。
在人的部分。此案從民國七十一年高院判決,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更十二審判決,這期間長達近廿二年是呈現二審「擺」到三審、三審「盪」回二審的面貌。是法官人力不足、法官素質不夠?還是法官欠缺專業能力?還是三者兼備?檢察官儀式性的上訴更是凌遲式的對被告火上加油。
從這些問題輻射而出,就勢必得要觸及更為龐雜的制度面、觀念化問題:法官和檢察官的淘汰機制、訴訟進行方式、以及檢察官上訴制度的違憲性等等問題。
相對於此案的鮮明案例,是馬英九特別費的案件,馬案於六個月內一審無罪判決。「迅速審判」是人民的基本人權,是「司法為民」的核心價值、是司法體系該有的積極作為;可是,兩相對照,重大矚目的案件能速審,小百姓的官司卻是訴訟之途無窮無盡。迅速審判是不為,而非不能呀!
固然,一銀押匯弊案最後判決無罪定讞,部分原因是公務員圖利罪已修改;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纏訟近三十年,被告已受相當折磨,案件沒有發回的實益,故維持更十二審無罪判決。
最高法院承認,「本案纏訟近三十年,被告已受相當折磨」。既是如此,則人民不得不問:審判體系難道必須深刻體悟到人民遭受司法折磨,才有定讞判決的基礎與道德勇氣?司法當局難道不知道:對當事人來說,司法冤抑即便只有一天,就已經是磨難與痛苦,更遑論是歷經長達廿八年多的審判!
一銀押匯弊案裡的三名老人,在法庭裡流浪了廿八年,終於可以安心的回家了。可是,還有多少人,正在各個法院裡流浪?三名老人把半生青春獻祭給台灣的司法,司法還要多少的祭品?
就這個個案而言,除了這次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和更十二審的三位高院法官外,所有其他處理本案近百位的法官和起訴檢察官可有任何的遺憾嗎?而司法院和檢察體系的長官又該如何當機立斷的採取措施防止類似狀況呢?人民需要答案!
民國六十八年,當時台灣的外匯存底僅約二十億美元,但是,第一銀行遭到詐騙的押匯金額,高達八百八十萬美元,國庫損失金額之大,震驚台灣。
終於開庭了。法庭裡,「錄音中」的燈,亮起,官司開始記錄。這樁比「華定國案」訴訟時間還長、創下台灣「司法之最」的官司,歷史開始存證。
三名老者仍顯得老練,他們毫不生澀地立定於堂前;在法庭裡,站該站在哪個位置、坐該坐在哪個席位,他們都了然於胸。因為,此案自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案發,從隔年第一審判決後起算,到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開庭的這天,官司已經打了將近二十六年,他們三分之一的人生消磨在法庭裡,法院幾乎成了他們另外的一個家。一個沒有親人的家。
法庭的家長,這天是黃瑞華,她是審判長。即便高坐堂中央的是位女性,也沒有引起三名老人的好奇。因為,對他們來說,二十多年官司歲月中,法官像是審判體系裡的報時布穀鳥,每更審一次、每發回一次,不同的法官就會出現。
七十四歲的張國隆,比華定國大一歲,林泰治及柯芳澤則比華定國年輕六歲及七歲。他們這一生待在法庭的時間,要比華定國來得更長。從一審到三審定讞,華定國走了十一年七個月才到終點;但這三名年齡加起來超過兩百歲的老者,已經花了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卻仍長泳在司法之河,始終到不了岸。
這個案子締造了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的紀錄——訴訟時間最長的刑事官司。審理此案的陳憲裕,是這件「更十二審」的第一百位法官。這是一樁什麼樣的案子?因何纏繞了司法及當事人二十多年?前面九十九位一、二、三審的法官,又為什麼始終定讞不了這個案子?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我一頭栽進這一連串的問題,無法自拔。
故事,要從「第一銀行押匯弊案」說起...
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銀行在國賓飯店舉行全省經理會報,這天的會議充滿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氣氛。因為,在十八天之前,第一銀行遭受創建八十一年來最嚴重的詐騙案,當時台灣的外匯存底僅約二十億美元,經過初步調查,此案中,一銀遭到「台運」等公司詐騙的押匯金額高達八百八十萬美元。國庫損失金額之大,震驚台灣。
這件詐騙案其實早就有跡可尋。根據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第一銀行董事長高湯盤向中央銀行總裁俞國華、財政部長張繼正、台灣省政府主席林洋港(後曾任司法院長)提出的專案報告指稱,民國六十七年八月間,一銀總行稽核室前往各分行查核外匯業務時,發現中山分行沒有向押匯廠商收取「應收利息」,且筆數還不少,金額達兩百多萬新台幣。總行當時曾經糾正,並將此情上報,還建議將失職的行員調離。同年九月十四日,第一銀行發布命令將襄理柯芳澤調往總行國外部,遺缺由林泰治接任。
押匯弊案爆發後,行政院、台灣省政府、中央銀行、財政部交相指飭徹查。就在高湯盤向俞國華等台灣政經高層首長報告的同一天,司法部門也展開動作,台灣高檢處首席檢察官(今檢察長)褚劍鴻指示台北地檢處首席檢察官石明江:「主動偵查此案」。檢方指揮調查局偵蒐後,事件持續擴大,被限制出境的關係人從五名急遽增加到四十人;此外,台灣塑膠、台灣化學、台灣拉鍊等多家公司也因台運公司涉嫌惡意倒閉而受害,紛紛提出控告。隨著案情越滾越大,檢調偵蒐證物越來越多,弊情輪廓也越漸明朗,直指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濫行核准押匯,而且第一銀行總行疏於監督。
社會沸沸揚揚了十八天,高湯盤忍無可忍,決定召開這場大規模的全省經理會報。當著第一銀行各主管的面,高湯盤嚴厲譴責總經理陳忠卿,「藐視董事會存在!」隔天,在一銀全行臨時行務會議上,高湯盤不滿陳忠卿指稱董事長干預業務及人事,他再對著兩百多名一銀主管指斥:「陳忠卿造謠!」甚至,高湯盤還更進一步指責各級經理人員在押匯弊案中故意矇蔽,事後推卸責任。
高湯盤當時服務銀行界四十七年,在台灣金融圈輩分甚高。民國四十七年十二月,他就任華南銀行總經理,後升為董事長。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他再調為第一銀行董事長。高湯盤連續砲轟自家總經理,表面上是對陳忠卿管理部屬嚴重失職按捺不住;但實際上,高湯盤的發飆,是對當時銀行界「董事長制」或是「總經理制」混亂現象的一次猛烈衝撞。
原來,當時台灣省屬行庫的制度中規定,銀行董事會沒有「經理人」的任免權。政府如此設計,是唯恐董事長一旦大權在握,又找來親信出任總經理,可能流於弊端,政府因此設計「雙軌制」,由銀行的董事長負責領導董事會,決定銀行的經營政策,總經理則秉承董事會決定,綜理銀行業務。在這樣的體制下,如果董事長強勢掌權,則銀行屬「董事長制」;如果董事長無為而治,放手交由總經理經營,則屬「總經理制」。
這套制度的運行,是建築在「人」的身上。如果人選沒問題,銀行運作也不會有問題;但萬一出現「人」的問題,就使得原本不是問題的問題,更加形成問題。而且,高湯盤、陳忠卿的內鬨,還涉及兩個層次「人」的問題,一是個人作風、二是政治勢力。
當時包括第一銀行在內的省屬行庫,由於董事長、總經理都是「官派」,意謂著董、總各自朝中有人,互有政治勢力。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董、總行事作風一是無為而治,一是獨斷決行,則兩人互補,倒也相安無事。但是,如果各恃政治靠山,雙方相互搶權,爭鬥日久勢必積怨越深。偏偏高湯盤和陳忠卿正是後者,他們都是出身銀行界的強將,兩雄相爭,後果可期。
陳忠卿是總經理,為什麼敢和董事長,且是資深的銀行家高湯盤如此相處不睦?溯其源頭,原來背後糾葛著當時台灣政經圈的疆界勢力:高湯盤有「淡水洪家」背景,陳忠卿有「高雄陳家」關係。
日本占據台灣五十年這段期間,高湯盤完成台北高商學業後,前往中國大陸東北發展。當時的東北,指的是清朝遜帝溥儀「滿洲國」的領土;這塊東北的土地,當年同樣也被日本掌控。在日本鼓勵台灣青年菁英完成帝國美夢、開發大東北的號召下,高湯盤進入「滿洲國」的中央銀行任職。台灣光復後,高湯盤束裝返台,他娶了洪以南的三女兒洪黎黎,從此高湯盤成為北部勢力龐大的「淡水洪家」成員。
淡水洪家,指的是洪以南家族。根據作家陳柔縉的《總統是我家親戚》以及台北市古蹟文獻記載,淡水洪家早於清朝就在台灣發跡致富,光緒十三年(民國前二十四年)台灣巡撫劉銘傳建設台北時,洪家第二代的淡水「貢生」洪騰雲出錢捐地,興建府城考棚行署,因此被劉銘傳奏請清廷頒賜「急公好義」石坊,這個石坊迄今仍存放於台北市的二二八公園內。
洪騰雲之孫、洪家第四代的洪以南,育有七女,其中二女兒嫁給日據時期台北州會議員黃炎生、三女兒嫁給銀行家高湯盤、四女兒嫁給教育家宋進英。台灣光復後,宋進英籌設「延平學院」(今台北市私立「延平中學」前身),當時的教師群包括高湯盤、前總統李登輝、前彰化銀行董事長吳金川、股市聞人邱永漢等人。高湯盤背後的政商勢力之綿密,甚至還可以連結到台灣另一個豪門——辜振甫家族。
至於陳忠卿,他是第一銀行從基層幹起的行員,逐級調升人事室主任、業務部經理、儲蓄部經理、副總經理。他這輩子的貴人,是出身於日據時代「南台首富」的高雄陳家、台灣光復後擔任全國及全省商會聯合會理事長的陳啟清。
陳啟清於民國六十一年十月出任第一銀行第二任董事長,兩年後,一銀總經理郭建英退休,陳啟清拉拔同為高雄人的副總經理陳忠卿,於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出任第一銀行第三任總經理。同姓又同鄉,且獲陳啟清拔擢,陳忠卿被理所當然視為當時台灣五大家族「高雄陳家」的人。
陳忠卿升任總經理十四個月後,陳啟清退休,政府指派在華南銀行前後服務長達三十年的高湯盤,接任第一銀行董事長。高湯盤、陳忠卿這台灣北、南兩大家族的銀行高層人物,在第一銀行交會,不料卻是玉石俱焚的人生擦撞。
第一銀行究竟是董事長制,或是總經理制?從高湯盤在押匯弊案的檢討報告中指明「總經理應由董事會聘任」這段內容,顯見高湯盤馴服不了陳忠卿,才會呈文建議上級下放總經理的任免權。高湯盤痛斥陳忠卿藐視董事會而且造謠之語,引起社會譁然;頓時之間,「董總內鬨」、「人事傾軋」的質疑聲浪,朝第一銀行鋪天蓋地而來...
【2007.08.25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江元慶/世新大學講師】
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廿八日檢調發動偵辦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終於在今年八月廿三日三審定讞,以無罪收場。三名被告從三、四十歲的中年,打到成為近七、八十歲的老年。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的審判,是司法誤了三名老人,還是三被告誤了司法?
這樁官司,絕不能、也不應被視為只是一場鬧劇。因為,三名老人為此案付出了半生歲月,司法為此案砸下龐大的資源,光是法官的人力就超過了百人。因此,在我們不得不問:這件官司,為什麼要打這麼久?類似案件又是何其的多?
溯源訪查,從歷審歷次判決書中勾稽此案證據,發現這個問題的背後,藏伏著兩個盤根錯節,又彼此糾葛的問題:審判體系裡「人」與「制度」的問題。
在人的部分。此案從民國七十一年高院判決,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更十二審判決,這期間長達近廿二年是呈現二審「擺」到三審、三審「盪」回二審的面貌。是法官人力不足、法官素質不夠?還是法官欠缺專業能力?還是三者兼備?檢察官儀式性的上訴更是凌遲式的對被告火上加油。
從這些問題輻射而出,就勢必得要觸及更為龐雜的制度面、觀念化問題:法官和檢察官的淘汰機制、訴訟進行方式、以及檢察官上訴制度的違憲性等等問題。
相對於此案的鮮明案例,是馬英九特別費的案件,馬案於六個月內一審無罪判決。「迅速審判」是人民的基本人權,是「司法為民」的核心價值、是司法體系該有的積極作為;可是,兩相對照,重大矚目的案件能速審,小百姓的官司卻是訴訟之途無窮無盡。迅速審判是不為,而非不能呀!
固然,一銀押匯弊案最後判決無罪定讞,部分原因是公務員圖利罪已修改;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纏訟近三十年,被告已受相當折磨,案件沒有發回的實益,故維持更十二審無罪判決。
最高法院承認,「本案纏訟近三十年,被告已受相當折磨」。既是如此,則人民不得不問:審判體系難道必須深刻體悟到人民遭受司法折磨,才有定讞判決的基礎與道德勇氣?司法當局難道不知道:對當事人來說,司法冤抑即便只有一天,就已經是磨難與痛苦,更遑論是歷經長達廿八年多的審判!
一銀押匯弊案裡的三名老人,在法庭裡流浪了廿八年,終於可以安心的回家了。可是,還有多少人,正在各個法院裡流浪?三名老人把半生青春獻祭給台灣的司法,司法還要多少的祭品?
就這個個案而言,除了這次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和更十二審的三位高院法官外,所有其他處理本案近百位的法官和起訴檢察官可有任何的遺憾嗎?而司法院和檢察體系的長官又該如何當機立斷的採取措施防止類似狀況呢?人民需要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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