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甲因某乙債務不履行,憤而持匕首刺乙。乙重傷送醫,經急救後,雖不至死亡,但已造成法定重傷,故甲依重傷罪、普通殺人未遂罪起訴、終局判決有期徒刑五年、送監執行完畢。詎料甲出獄後三個月,乙數年前因甲受創之傷口始終未完全痊癒,竟引發敗血病死亡。
1. 試問此時甲是否構成殺人既遂?理由為何?
2. 就此情形觀之,「一事不兩罰」 之法諺是否有違公平正義?
3. 乙之家屬或利害關係人此時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追加?
4. 乙之家屬或利害關係人此時得否因不服該案終局裁判未能預見事後乙之死亡或其他可能之不公平而請求國家賠償?
5. 又若乙因甲持續慢性毒害 30 年後死亡,此時甲是否構成殺人既遂?其追訴權是否罹於時效?乙之家屬或利害關係人此時得否因毒害行為 「時的連續」 而依刑法第 83 條主張該追訴權時效已停止?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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