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關係為構成要件要素中行為與結果間所必定存在的連結關係。若無,則不能說某行為已然產生了某結果,構成要件則有欠缺,因而不構成犯罪了。

學說上大致將因果關係分為三種:

一、條件說:如果沒有 P,則不會有 Q。所以足以引起結果之 '一切條件,皆為該結果之原因。又稱 '等價原因說'。

二、原因說:一果有多因時,擇一為該果 (責任最小) 之因,藉以限制行為人之責任範圍。

三、相當因果關係:從通念觀察,若有一定行為之實施則將合理產生該結果,此為 '相當' 之因果關係也。

例題:某甲用手撫摸一張大理石桌子,結果桌子碎裂。試問某甲撫摸行為與桌子碎裂有無因果關係? 

若依條件說:有;原因說:無,因為後來查出碎裂原因為溫差太大之故,此因可使某甲免責,故擇之;相當因果關係說:無,因為依社會通念經驗,撫摸一張石桌子會不會導致該桌子的碎裂?不會。所以不具因果關係。所以撫摸桌子之行為並不能導致桌子碎裂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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