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純正身分犯 = '身分' 這個要件,為 '構成要件' 之一部;例如 121 之 '公務員' 收賄,你不是 '公務員' 的話,那麼便沒有 '收賄' 這種 '罪' 的構成,也就是說:身分為犯罪構成與否的要件是也。

二、不純正身分犯 = 見 31II,身分僅是構成罪之加重或減輕的要件,不是 '犯罪構成要件',那麼此時的身分,稱為 '不純正';如 274 之生母殺嬰,'生母' 或 '嬰兒' 這二個身分是導致這個基本架構為 '殺人罪' (嬰兒也是人啊,殺嬰也是殺人啊) 獲得減輕的 '事由',所以此時這些身分為 '不純正身分'。

三、擬制之正共犯 = 純正身分犯的 '不具身分的共同正犯、共犯',該怎麼論罪呢?這些人已經被 '擬制' 成 '純正身分犯的共同正犯或共犯' 惹,該怎麼罰呢?請看 31I、II。不純正身份犯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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