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之行為,產生了 '行政命令',分四種類:

一、法規命令 (行程 150~157、中標 7) = 國會保留 (中標 7)

二、行政規則 (行程 159~162) = 對內法,無送審必要

三、職權命令 (中標 7) = 應為行政規則之另一態樣。對外法、未經法律授權、依職權、為執行法律、制定出無人身自由之限制、細節性、技術性、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 (#443、行程 159II),但仍須送立法院 (中標 7)

四、行政監督法 = 由下級機關訂頒,用以監督上級行政機關 = 監督行政 (行政命令合憲審查 #371)、監督立法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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