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的 ‘處分’,光從刑法與刑訴法律條文看,可以有 ‘法院的判決、裁定、處分(狹義的)‘、’檢察官的指揮、命令、聲請、與處分(狹義的)‘、或 ‘其他司法或行政行為’ 等意義:

法院判決:保安處分(如 刑 96 等)刑訴 450 453 

裁定:刑訴 34-1 93-2 121II 193II

法院的處分:刑訴 116-2I 167-2以下 275 283 288-3 416b

檢察官的不(緩)起訴、羈押、搜索、扣押等強制性處分:略

檢察官的指揮、命令(勘驗、證據留置、輔助偵查等)、聲請:刑訴 34-1 93-2 105IV 116-2I 193II 323II 472 

其他司法或行政處分:刑訴 2 1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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