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權限理論:對於搜索物品或處所有共同權限之第三人,於為搜索時,應得其有效同意;然第三人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共同管領用益之情形,學理上稱為 ‘共同權限’。至於所以形成共同權限之法律關係,則非所問。共同權限之基礎有二:一為共同使用控制權、二為風險承擔理論(即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願與第三人共同使用控制物品處所時,即須承擔該第三人物品處所被搜索扣押之風險)
表現權限理論:指的是 ‘表面上看起來’ 具有共同權限,但實際上沒有;惟就一般來說具合理警覺之人判斷標準言,判斷其 ‘似為’ 共同權限‘,即達合法搜索標準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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