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之類型 = 公法財團

1. 定義:
公法財團係由財產捐助設立,由金錢或財產所組成,為完成特定行政目的之公法人

2. 關於公法財團之特徵:
(1) 財產來源係由私人或是行政部門捐助,並不影響公法財團的成立與性質。換句話說,公法財團不會因為由私人捐助就被認定為私法人;也不會因為由行政部門捐助就變成公法人。

(2) 公法財團的特徵為提供特定行政目的或收益。

(3) 須行使公權力: 即使已向法院登記成為法人,若不具備主動行使公權力者之資格,仍然不屬於公法財團的範圍。例如海基會即非公法財團,屬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 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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