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種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考績丙等之評定----->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於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4、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
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5、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33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私立學校不服再申訴之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
6、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
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準抗告之救濟
7、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在監獄行刑法未修正前,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8、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
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9、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
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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