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 公司法 369-7 的探討

定義
深石原則又稱衡平居次原則(Equitable Subordination Rule),債權居次規則,是英美法中的一條準則。深石原則是指為了保障從屬公司債權人的正當利益免受控股公司的不法侵害,法律規定,在從屬公司進行清算、和解和重整等程式中,控股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某些債權,不論其為別除權或優先權,均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受清償。

深石原則的由來
深石原則理念來源於著名的深石案件,在該案中,控股公司為被告,深石公司為其從屬公司,法院認為深石公司在成立之初即資本不足,且其業務經營完全受被告公司所控制,經營方式主要是為了被告的利益,因此,判決被告對深石公司的債權應次於深石公司其他債權受清償。此項制度在美國作為對於關聯企業主要手段,防止關聯企業發生對外欺詐的防止手段,其目的都是和揭開公司法人面紗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防止子公司或是債權不正當失去。此項原則是一項根據股東是否有不公平行為,而決定其債權是否應略後於其他債權人受償的原則。根據該原則,控制公司在某些情況下對從屬公司的債權在從屬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產時,不能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參與分配,或者分配順序應次於其他債權人,如果母公司合資公司同時發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產時,為貫徹此原則,由母子公司合併組成破產財團,按照比例清償母子公司的債權人的債權,以保護從屬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深石原則的作用
深石原則一方面能夠防止母公司在子公司破產前,為自身利益之需要,故意通過借貸或其他方式將子公司資產掏空的行為,減少這種非公允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對母公司藉助於上市子公司進行非公允關聯交易的行為起到事前預防的效果;另一方面,在出現母公司濫用控制權、實質上無視法人主體及資產混同等,而導致子公司破產或無力清償的情況時,也能避免債權人因母子公司間的不公平交易行為而受害,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關於母公司對其子公司債權的擔保是否有效的問題
在子公司資本充足,母公司對其子公司不存在不正當操縱的情況下,母公司為了有效實現對其子公司的債權,多半會以子公司資產設置擔保,對於這種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無疑是一個難題。從實踐情況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無疑是十分瞭解的,母公司多半會在子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時提出要對其子公司享有的債權設置擔保,與其他債權人相比,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因此,從公平角度出發,即使該貸款是在資本充足的條件下依公平、善意、謹慎的方式提供的,法院一般都不承認該項貸款的擔保性質,而只將該股東視為無擔保債權人。

母公司對子公司債權之地位應居於子公司優先股股東權益之後
從這句話表述來看並不完整,因為在深石公司案中。涉及的是母公司作為債權人和子公司優先股股東之間的關係,但從該案中總結出的深石原則還應包括母公司作為債權人同子公司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係。因為在子公司破產或重整時,作為子公司債權人的母公司必然會同子公司優先股股東及子公司其他債權人發生直接利益衝突,如何正確解決這一衝突正是深石原則存在的最大意義。筆者認為,子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同樣也應受到合理保護,在具備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也應居於子公司其他債權人債權得到清償之後再受償。

~ 改作自 MBA 智庫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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