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食的動物
在舊約聖經利未記紀錄了各種可食與不可食的動物名單。名單首先把動物分成「潔淨」與「不潔淨」(希伯來語:טְרֵפָה,英語:treifah or treif)兩類。後者不但不可食用,亦不可接觸其屍體,甚至連氣味都不能接觸,否則直到晚上均屬不潔,並須洗滌衣服。如落入器物中,要麼清洗,要麼打碎(陶器)。受屍體污染的水乃禁忌中的禁忌。注意:決定某些動物是否可食,不同派別有不同看法。另一方面,理論上某些動物雖可食用,但猶太人並沒有食用的習慣,例如雞肉。
血
「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必放出它的血來,用土掩蓋。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什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利 17:11~14)
獸類
「凡走獸中偶蹄,有趾及反芻的,你們都可以吃。」(利 11:3)
具體而言,牛、羊、鹿為可食的獸類(申命紀 14:4-6)。而駱駝、貍貓、兔子和豬,不符合上述條件,是「不潔」而不可食。
海產
「凡是水中有鰭有鱗的,不論是海裡的,或河裡的,都可以吃」(利 11:9)
按此規則,只有大部份的魚類可以食用(無鱗片的鯊魚、鰻魚、鯰魚等除外),而一切貝類、甲殼類、頭足及其他水生軟體動物,蝦蟹都不可食用。
禽鳥
名單上只具體列出不可食的種類,而非指明判斷食用的標準。
食肉或食腐的猛禽、烏鴉,鴕鳥、夜鷹、戴勝和蝙蝠之類,以及鴨、鵝以外的水鳥皆屬禁食範圍。(利 11:13-19)
爬行動物
「這些是與你們不潔淨的,地上爬物與你們不潔淨的乃是這些:鼬鼠、鼫鼠、蜥蜴與其類; 壁虎、龍子、守宮、蛇醫、蝘蜓。」 (利未記 11:29-30)
名單以外其他全部皆可食。
昆蟲
「凡是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但在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中,凡有腳以外,還有大腿,在地上能跳的,你們可以吃。你們可吃的是:飛蝗之類,蚱蜢之類,蟋蟀之類和螽斯之類。其他凡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利 11:20-23)
烹調方法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申 14:21)
對於肉乳相混,亦有相應規定,而有關規定在傳統猶太人、南歐猶太人、東歐猶太人、卡扎人間各有不同,但大致可分為以下三批:南歐猶太人(「塞法迪猶太人」或「舍法迪猶太人」)觀念中,哺乳動物的肉不可與同出一轍的奶同食、同置及/或同烹(無論牛肉與牛奶、羊肉與羊奶、牛肉與羊奶 及/或 羊肉與牛奶 等配搭皆不可);換言之,而牛奶/羊奶或牛肉/羊肉配以其他肉食(非哺乳類動物之潔淨肉食)或植物同食、同置及/或同烹反而不受影響。東歐猶太人(「阿什肯納茲猶太人」或「雅殊卡尼猶太人」)觀念中,其中一大禁忌是肉乳相混、共同烹煮或在同一餐食用(即禁止任何紅肉類與任何奶品接觸混合,此嚴格甚於南歐猶太人);但魚及其他食物屬於中性(parave),不受影響。除特殊情況外,肉類和奶品的相隔進食時間亦須相隔 6 小時;盛載過肉類的容器須待 24 小時後方能盛載奶品,而盛載過奶品的容器須待 24 小時後方能盛載肉類。故此信奉猶太教者一般把盛載肉類和奶品的容器分開使用。部份卡扎人更會指定在同一日只能吃一類肉食,即同一日內不能累積吃超過一類肉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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