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版位
這裡是我的日記本、剪貼簿、心情感想、專題探討;其中屬權管電資管理人之著作權者,皆為讀者全體所共有,歡迎複製、轉載、改作、編輯等分享與利用。

十六、醫治二個盲人
(一)經文出處(治好兩個盲人):(太9:27-31)
耶穌從那裡往前走,有兩個盲人跟着他,喊叫說:「大衛之子(※註1),可憐我們吧!」耶穌進了屋子,盲人就來到他跟前。耶穌說:「你們信我能做這事嗎?」他們說:「主啊,我們信。」耶穌就摸他們的眼睛,說:「照着你們的信心成全你們吧。」他們的眼睛就開了。耶穌嚴嚴地囑咐他們說:「要小心,不可讓人知道。」他們出去,竟把他的名聲傳遍了那地方。
(二)解釋: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禁閉之意義)
禁閉,禁止並限制未成年當事人生活作息之事項、時間、區域、與方式之保護管束謂之。
第二條 (禁閉之目的)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Apr 18 Thu 2013 22:20
  • 競合

方丈之路的轉折處 2013/3-4 海外宣教月刊 ◎余磊 著

「這一年春天,我得到母校富山中學的聘書,便轉任回故鄉。這不單為一家好,也可為家鄉教育盡份心力。... 不久,便收到來自佛教本山宗派的總本寺任我為寺院方丈的任命狀,於是我的信仰愈發起了大波瀾。... 結果,我斷然決定成為基督徒,理由是:老是寄心迷茫於兩者之間究非信仰,有如追兩兔者,一兔亦不能得矣。」
這個為信仰掙扎的教師叫龜谷凌雲 (1888-1973),上述自白出自其自傳《從佛教到基督》。出生在日本佛教大本營之一本州富山縣,他身為真宗蓮如上人第十八代長男兼傳人,父母均為虔誠的佛教徒。自幼及長,深研佛理,受教於以「猛進精神」聞名的近角先生,為將來接掌寺廟方丈鋪路。
高中畢業,龜谷考入東京帝大哲學系,專攻宗教學,受教於善導上人,並涉獵世界各派哲學的精華,苦思「自我」的問題,卻仍受困於無解。「我原先非常憎惡和鄙視基督教,」龜谷說:「可是佛教說『空我』、『無我』,那以後呢?等到有一天讀到聖經加拉太書二章20節:『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裏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 神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捨己。』」他豁然明白那個「老我」已經釘死十字架,在基督裏是「新我」,且只單純相信、接受祂「捨己為我」的愛。從此,認真鑽研聖經。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Apr 17 Wed 2013 15:11
  • 654

釋字第 65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8年1月23日
解釋爭點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是否違憲?
解釋文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 654 號解釋,刑訴修正案三讀通過,以確保辯護人與羈押被告自由溝通權。司法院已研訂配套規定,並將召開座談會討論聲請核發限制書等,以利新制推行。
【司法周刊訊】立法院於99年6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第34條、第34條之1、第404條及第416條。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該解釋指出,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此一自由溝通權利之行使雖非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惟須合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並應具體明確,方符憲法保障防禦權之本旨,而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無違。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