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正中學係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於民國88年7月1日正式成立之全國第一所以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為收容對象之少年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但有關教育實施事項受教育部督導。為貫徹教育刑之理念,以使一時犯錯之少年收容人獲得繼續求學機會,政府分別在新竹縣成立誠正中學及高雄縣成立明陽中學二所少年矯正學校,成為兼具行刑矯治及學校教育之一創新機構。
該校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傳授為總體之教學目標,使依法裁定感化教育之十八歲以下少年及兒童,經由學校教育方式,以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促使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本校遴聘有優良師資,採小班制教學,每班學生以不超過二十五人。一年分四學期,依據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日校教學授課時數教學(每週三十五小時)。
收容對象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感化教育處分之18歲以下少年及兒童,學生核定收容額為299人,收容學生之總數,依學生入出校情形略有變動。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為使少年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矯正學校之教學,應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傳授為目標,並強化輔導工作,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一般教學部應提供完成國民教育機會及因材適性之高級中等教育環境,提昇學生學習及溝通能力。特別教學部應以調整學生心性、適應社會環境為教學重心,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
公告版位
- Nov 16 Wed 2011 10:54
正之以誠
- Nov 16 Wed 2011 10:32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修法動機與內容
壹、前言
依照民法之規定,行為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係法律行為生效之前題。所謂完全行為能力係指行為人具有得以其獨立之意思表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能力。易言之,行為人對於日常事
- Nov 16 Wed 2011 10:15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現行法禁治產宣告是無行為能力人,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宣告之,新法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但增加輔助宣告,除了完全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為監護宣告外,若行為能力減弱而未達完全不能自己處理者,給予輔助宣告,於特定行為需經輔助人之同意,類似限制行為能力,以因應社會上各種狀態之處理,較為週延。監護宣告與禁治產宣告之實質意義應無差別,不過法律上用語仍有不同:
禁治產: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聲請權: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
監護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聲請權: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 Nov 15 Tue 2011 10:03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又稱「A公約」,是聯合國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序言及五個部分,共31條。它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着共同的序言及關於人民自決權的規定,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二個文件。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人權委員開始起草國際人權公約。1950年,第五屆聯合國大會審議人權委員會提交的僅保護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公約草案。大會認為這一公約草案不全面,沒有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的全部內容,未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予以保護,要求人權委員會對草案進行補充和修正。鑒於公民和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難以共用一套監督機構,1952年,第六屆聯合國大會決定由人權委員會起草兩個人權公約,一個包括公民和政治權利,另一個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1954年,人權委員會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草案》(同時提交的還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草案》)提交第九屆聯合國大會審議。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第2200A 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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