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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除了「協議離婚」、「判決離婚」外,又將增加一項「和解離婚」,而且更迅速、確實,替想要離婚的夫妻另開一道門。
協議離婚:
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或「合意離婚」,協議離婚是指雙方都有意願要結束婚姻的情形下,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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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離婚十大要件: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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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平條約》,又稱《中日和約》、《台北和約》(日:日華平和條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於1952年4月28日由中華民國與日本政府派遣外交代表在台北所簽訂的和約,當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該條約明定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日本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也放棄了自辛丑條約以來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表示將開始經濟方面之友好合作,儘速商訂兩國貿易、航業、漁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的條約或協定。
由於同盟國在談判對日和約時正值國共內戰、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至台灣台北、及韓戰爆發、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參戰,國際間對於應由中華民國政府或中共代表中國存有爭議。韓戰爆發後,美國為了防止台灣落入中共之手,初始設計方案是將台灣交由聯合國接管。但中共介入韓戰後改變了美國政府的處理態勢,也停止所有要將台灣事務交由聯合國處理的方案。
1950年9月,美國總統杜魯門派遣杜勒斯推動對日和約相關事宜,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顧維鈞與杜勒斯對日本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日本首相吉田茂與中華民國簽訂和平條約,並且一定要讓中日和約在《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簽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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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公告》,又稱作《波茨坦宣言》,是 1945 年 7 月 26 日在波茨坦會議上美國總統杜魯門、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公告英文原文為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主席蔣介石和英國首相邱吉爾聯合發表的一份公告。這篇公告的主要內容是聲明三國在戰勝納粹德國後一起致力於戰勝日本以及履行開羅宣言等對戰後對日本的處理方式的決定。中華民國收藏之原件原為中華民國外交部保管,目前寄放於臺灣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計英文一頁。 

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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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日和平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大部分同盟國與軸心國成員之一的日本所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了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日本時間晚上十點三十分)正式生效;這份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 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與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權利。於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諸島實施聯合國信託管理。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著這份和約的正式生效,結束了長達七年的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的狀態;日本在國際社會的地位恢復正常。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為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領土放棄與信託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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