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甲是一位老榮民,日前過世。結婚很久沒生小孩,但有領養一個養女 (從小扶養),現已結婚。幾年前某甲老婆死後又另娶,試問遺產的分配順序如何?
是養女先還是繼母先? 遺產分配養女又有什麼權益要懂得維護呢?因為她差一點就要被騙簽協議書。
擬答:
0. 某甲原配死亡,某甲為配偶,與其養女得共同繼承其遺產,應先敘明。其分配方式同下,故略。
現某甲死亡,其遺產分配方式如下:
1. 如果當時某甲再婚時,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 (故為法定財產制:1017 以下),繼母依法得請求先分配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後的財產才屬遺產,由繼承人繼承。(1130-1)
2. 經養父正式收養後,繼承權與婚生子女同(擬制婚生子女,第一順序)。(1077 第一項、1138)
3.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沒有順序排次)可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1138、1144 第一款)
故:繼母與養女共同繼承,其應繼分為平均分攤。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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