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文
原告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
背景事實:原告跑去法院告民事事件(告法官、警政署、警局、警察),沒有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訴之聲明,還不繳納裁判費,因為違反規定,被法官駁回訴訟,於是就反覆告了一大堆裁定駁回他訴訟的法官。告了一大堆,就是不繳裁判費。
節選裁罰理由總結段落:
「綜上所述,原告屢次提起訴訟,因有未依法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及未繳納裁判費之情事,經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不補,遂經裁定駁回,而原告之訴經駁回後,又多半不按正當途徑尋求救濟,反而指稱承審法官「往法」、濫權,另行訴請損害賠償,卻又同樣未依法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未繳納裁判費,經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不補,遂經裁定駁回,足見原告濫訴成性,惡意浪費司法資源,情節甚為嚴重。按目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原告一遞狀,本院就必須分案、必須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原告逾期不補正,本院還必須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3 項規定,從重裁罰 6 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 我愛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