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射利益係指人民與行政主體間有一積極關係,得對行政主體行使一定之請求權利或利益。一般而言,人民的積極請求權利或利益愈強,行政主體的作為義務亦愈高﹔更重要的是,積極請求權本身係人民依法享有之主觀權利者,自可由人民透過行政爭訟制度而獲得實現。但假如僅屬一種利益狀態者,則是可有可無的﹔亦即,人民獲之則幸,無之則命﹔斯時,此種可有可無的利益乃屬行政法上之「反射利益」也。換言之,「反射利益」與公法上之權利之最大區別乃在於,公法上之權利是可以請求行政主體透過公權力機制的運作獲得實現,而反射利益則無此法律效果。
反射利益基本上是相對於公權利下的概念,淺白地說,就是我們社會上有許多的法規,它規定的目的主要是在保護整體的利益 (公共利益) 並非保護個別特定人的利益。而這種保護公益的規定,基本上並不適合特定的人透過訴訟手段 (打官司) 來加以實現。換言之,法規的規定不是在保護特定的人,而是公共利益;而你個人可能因為這個規定,附隨地對你有利而已,這就稱為反射利益。
去區分公權利跟反射利益的重點就是:如果你因為是反射利益受到侵害,基本上是不能提起訴訟 (打官司) 的,因為這種利益是附隨給你的,並不是在保障特定的人,所以無法提起訴訟;舉個例子好了: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公務人員不能遲到早退。如果你看到一名公務員打混摸魚,你可不可以利用訴訟手段要求法院命令公務員不可以遲到早退?答案是不行的。因為這個法規規定的目的除了要求公務員外,其實主要是在保護公眾的福祉 (公共利益) 不要因為公務員怠惰影響到廣大民眾的權益。或許你可能因為這個特定公務員懶惰受害,那你也只能透過檢舉的方式,而不是採取告上法庭的訴訟手段。
另外一個例子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這個法基本上保護的目的,是在避免個人的資料遭受不當的侵害,也就是這個法在保護特定人 (防止個人的隱私權遭受侵害)。換言之你的個人資料如果遭受到侵害,是可以透過告上法庭 (訴訟手段) 來保護你的權利的。
公權利跟反射利益的差別:因為保護規範理論的出現越來越模糊,如果你可以找的到法規的規定裡面或多或少有在保護個人 (特定人),基本上就承認你有公權利或者法律上的利益。其實之所以不斷擴張公權利或者法律上的利益而縮小反射利益的範圍,不外乎就是希望能多給人民有請求保障權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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