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行為除法律行為外,尚有準法律行為;係非基於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生法律效果,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效力的行為。準法律行為之特徵在於不論表示人內心是否意欲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上均使其直接發生某種效果。此項法律效果係由於法律規定,而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而來,與法律行為必須基於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者不同。
1.意思通知: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對於法定代理人的催告 (民八○)、對要約的拒絕 (民一五五) 等,如催告或請求等屬之。
2.觀念通知:乃表示人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召集社員總會的通知 (民五一)、債權讓與的通知 (民二九七) 等,如召集屬之。
3.感情表示: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感情的行為。夫妻一方的宥恕 (民一○五三)、對被繼承人的宥恕 (民一一四五) 等,如之原諒屬之。

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效力的行為,在學理上可分為:
(1)意思通知:乃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如對法定代理人的催告、對債務人的請求或對要約的拒絕、
(2)觀念通知:乃表示人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如召集社員總會的通知、受理代理權的通知或債權讓與通知、
(3)感情表示:乃表示人表示感情的行為,如夫妻一方的宥恕或被繼承人的宥恕。
意思表示合致就一有效契約而言係一基礎要素。但法律亦將當事人主觀上的意圖於探索代表意思表示的言語或行為真意時加以審酌。從合理客觀的標準去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或言語的表達,倘若此等言語與行為可表徵出當事人有同意的主觀意圖,此時當事人真正且未表現出來的主觀上的意圖,已不重要。
於當事人的行為或言語,就一個合理正常的人來予以觀察時,可確信他主觀上的意圖係希望成立一個契約,此當事人不可主張他的此等言語與行為,僅係出於玩笑。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6.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其法律性質為:
A意思表示 B意思通知 C觀念通知 D要約引誘
答案A
為什麼不是D?

11. 超級市場陳列商品販售,最遲於何時與顧客成立契約:
A顧客將商品取至付款櫃臺時 B顧客從貨架上將商品放入購物籃或購物車內時 C商品標價陳列時 D顧客將商品置於付款櫃臺並付款時
答案A
D不行嗎?

14. 因強制執行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何時發生效力?
A於繳納拍賣價金時 B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 C於點交完時 D於完成登記時
答案B
D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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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其法律性質為:
A意思表示 B意思通知 C觀念通知 D要約引誘
因為貨物標價是一種 [要約],待會兒能促使你因此要約而作成 「承諾」,屬於第一個意思表示
你拿起後給店員表示結帳,就表示你[承諾](第二個意思表示),契約成立了!
而[要約引誘] 為促使相對人接受要約的行為:舉例,商品目錄的寄送 (引誘你去接受要約),路上跑的計程車 (引誘你作成要約)......
如果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是要約引誘的話
那以後買東西就會變成[A物65元/個]
你要拿著東西問店員:A物65元/個賣我好嗎?!?! →要約,第一個意思表示
店員:好啊 →承諾,第二個意思表示

11 超級市場陳列商品販售,最遲於何時與顧客成立契約:
A顧客將商品取至付款櫃臺時 B顧客從貨架上將商品放入購物籃或購物車內時 C商品標價陳列時 D顧客將商品置於付款櫃臺並付款時
同上,契約是債權行為,是要約跟承諾合意時成立
貨物標價是一種[要約],屬於第一個意思表示
你拿起後給店員表示結帳,就表示你[承諾](第二個意思表示),契約成立了!
D顧客將商品置於付款櫃臺並付款時=>付款已進入[物權行為],移轉了錢的所有權

14 因強制執行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何時發生效力?
A於繳納拍賣價金時 B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 C於點交完時 D於完成登記時
強制執行是屬於相對登記主義中的一種
§759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 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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