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管轄恆定原則」又稱「權限不可變更原則」,乃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以法規為依據, 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此即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之意旨。其意涵有二:
1. 行政機關之權限原則上不受其它機關之侵越。
2.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自己之權限,將之移轉予其它機關。但亦有例外而發生權限變更或管轄權移轉之情形;如委任、委託與委辦。
【比較】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蓋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必須由立法機關依法律來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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