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69年台抗字第366號
【裁判案由】:交還耕地等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反訴制度係為使被告對於原告之訴得與原告對於被告之訴,合併其程序,藉以節時省費,並防止裁判之牴觸而設,故反訴之當事人須與本訴之當事人相同,祇易其原被之地位而已,否則,即與反訴之要件不合。本件相對人某甲、某乙、某丙對於非本訴原告之再抗告人提起反訴,請求返還改良費用,依上說明,其反訴關於再抗告人部分即非合法。
 
【裁判字號】:43年台上字第17號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及履行同居義務暨交付子女
【裁判日期】:民國 43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反訴,非與本訴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某甲與某乙原為夫妻,某乙在第一審提起請求給付別居生活費之本訴,某甲則提起請求同居之反訴,此項反訴係屬應依婚姻程序之訴,既與應依一般訴訟程序之給付別居生活費之本,不行同種之訴訟程序,按諸上開條項,自在不應准許之列。
 
【裁判字號】:41年台上字第738號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賠償損害及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並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 41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之先決問題者,亦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所謂反訴標的與本訴標的互相牽連之一種,自非不得提起反訴。
 
【裁判字號】:37年上字第6800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請求同居之訴與請求確認婚約無效之訴,非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其就此提起反訴,顯非合法。
 
【裁判字號】:29年上字第638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本訴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八百元以下,反訴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八百元,而以本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除經當事人合意外,不得依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仍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後段之規定自明。是本訴與反訴均係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定其適用之程序者,於簡易訴訟程序提起應依通常訴訟程序之反訴,不得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認為不應准許。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1247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本件反訴係於民國十九年五月十日提起,依當時適用之舊民事訴訟律,提起反訴,本不必其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嗣後施行之新、舊民事訴訟法,雖均以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為提起反訴之要件,但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新法施行前繫屬之訴訟事件,依新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過定明施行後之訴訟行為應依新法辦理,非謂施行前已依舊法發生效力之訴訟行為,應依新法定其有效與否,是本件反訴,在舊民事訴訟法施行後仍不失其效力,依新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但書之規定,即不得以其不合新民事訴訟法所定提起反訴之要件,認為不應准許。原判決以上訴人提起之反訴,其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遂援引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及新舊民事訴訟法關於反訴要件之規定,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於法殊有
未合。
 
【裁判字號】:27年上字第113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請求別居及給付扶養費,係屬應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訴,上訴人提起反訴請求離婚,既不得與本訴行同種之訴訟程序,揆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自在不應准許之列。
 
【裁判字號】:22年抗字第1486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被告在本訴繫屬之法院雖得提起反訴,但本訴之管轄,不因反訴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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